|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
1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以上,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以下,或使用禁止使用工具以外的工具。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五倍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十只以上的。
|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十只以下的
|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3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五只以上的。
|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五只以下的
|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4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情节严重的
|
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的标准执行罚款
|
|
|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的标准执行罚款
|
|
|
涉及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情节较轻的
|
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的标准执行罚款
|
|
|
5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以上的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
|
|
涉及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以下的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
|
|
6
|
擅自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
7
|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按照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
《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按照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
|
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按照1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
|
8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按照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
《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按照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
|
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按照1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
|
9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影响较大或者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
|
非法捕杀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捕杀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数量超过五只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
|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数量少于五只或者使用禁止使用工具以外的工具
|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11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非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非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超过十只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少于十只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下的罚款。
|
|
12
|
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
|
|
|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
|
|
涉及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
|
|
13
|
擅自驯养繁殖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驯养繁殖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以上的
|
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擅自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以下的
|
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擅自驯养繁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4
|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
|
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
|
超范围驯养繁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
|
15
|
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国家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6
|
超过限额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超过限额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超过限额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十只以上的
|
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超过限额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十只以下的
|
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17
|
伪造、倒卖、转让有关许可证件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有关许可证件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野生动物进出口证明书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三十一条第二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野生动物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