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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2016-07-27 08:13:12)
标签:

野生动物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浙江林业

上海林业

乡土自然观察

分类: 政务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乡间公路旁,被除草剂喷洒过的草地一片枯黄。夜幕下,在靠近农田水渠的公路旁遇见一条赤练蛇
  (姜龙,2016.7.26摄于浙江桐乡濮院镇)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农田边的基本农田界桩 (姜龙,2016.7.26摄于浙江桐乡)
 
【前言】

  在野保法修订前后,国内的不少省市已经调整公布了当地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而上海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尚未调整。
  作为上海的近邻,浙江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更加丰富,也是许多上海人的旅游目的地。为便于志愿者了解浙江的野保工作,我们收集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上海相关】
 
    上海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哺乳纲
刺猬
猪獾
豹猫
  鸟纲
四声杜鹃——浙江则把杜鹃科(所有种)列为重点保护

赤翡翠
绿啄木鸟——浙江则把啄木鸟科(所有种)列为重点保护
白头鹎
棕背伯劳——浙江则把伯劳科(所有种)列为重点保护
黄鹂
八哥  
灰喜鹊
喜鹊
乌鸫
震旦鸦雀——在浙江亦被列为重点保护
短翅树莺
寿带——在浙江亦被列为重点保护
大山雀   
  两栖纲
中华蟾蜍
花背蟾蜍
无斑雨蛙
中国雨蛙
沼蛙
泽蛙  
日本林蛙
斑腿泛树蛙
黑斑(侧褶)蛙
金线(侧褶)蛙
大泛树蛙
饰纹姬蛙 
  爬行纲
多疣壁虎
蓝尾石龙子 
黑脊蛇
赤链蛇
双斑锦蛇
王锦蛇——在浙江亦被列为重点保护
白条锦蛇
红点棉蛇  
华游蛇
黑眉锦蛇——在浙江亦被列为重点保护
黑头剑蛇
赤链华游蛇
虎斑锦蛇
翠青蛇  
乌梢蛇
青环海蛇
短尾蝮 
 

【浙江相关】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6 〕 17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予以公布。
  省政府于1998年公布的《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浙政发〔1998〕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被吃到濒危的禾花雀,本土特有的安吉小鲵、天台粗皮蛙
    浙江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18年后增加了39个物种 
    ——再不管住你的嘴,它们将离我们越来越远 
    (2016.03.04《都市快报》记者:潘杰,通讯员:朱琼琼)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黄胸鵐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画眉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勺嘴鹬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角原矛头蝮 

  时隔18年后,省政府近日公布了《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包含5大类、77个物种及4个科所有种。
  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总站副站长周晓丽说,较1998年版名录共增加了39个物种及1个科,减少了12个物种。
  统计显示,两栖类增加最多,从3种增加到22种。此外,鸟类增加9种、兽类增加4种、爬行类增加7种。
  浙江分布的10种杜鹃科鸟类、7种啄木鸟科鸟类、6种伯劳科鸟类,分别统称为“杜鹃科(所有种)”、“啄木鸟科(所有种)”、“伯劳科(所有种)”。
  减少的大白鹭、中白鹭、白鹭、夜鹭等野外资源量较大的物种,将列入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于近期公布。
  周晓丽说,这次调整考虑了种群数量、分布范围、栖息地、特有性、受胁程度、资源利用状况和生态价值等,是对全省陆生野生动物评估后完成。
  比如黄胸鵐(wú),俗称禾花雀,得名于黄黄的胸肚,身材不到巴掌大。但在部分食客眼中,这个可爱的小生命被称为“天上人参”,贵的时候要近50元/只。目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CUN)已将它由“易危”提升至“濒危”级别。
  传统的观赏鸟类画眉,也因为盗猎导致野外资源下降,被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列入附录Ⅱ,为管控国际贸易的物种。
  勺嘴鹬是世界上最古老、最珍稀的小个子洲际旅行者,体长在140-160毫米间,全球种群数量估计只有120-250对,是国际上高度关注的鸟种。黑斑肥螈、秉志肥螈、中国瘰螈等对水质要求较高的动物,因栖息地质量下降,数量也在减少。
  角原矛头蝮,则是2014年浙江省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期间新发现有分布记录的。这种剧毒蛇最早被发现在越南北部,分布地区非常狭窄,仙居县是其在国内的第五个分布点。
  当然,新增加的物种不乏“浙江特色”,比如安吉小鲵、义乌小鲵、天目臭蛙、天台粗皮蛙、宁波滑蜥、崇安草蜥(崇安地蜥)都是我省的特有物种。
    名录新增的浙江特有物种
    ——安吉小鲵:珍贵程度比肩大熊猫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1992年,在安吉龙王山首次被发现,因此得名。这是中国的特有物种,珍稀程度可以与大熊猫、华南虎、扬子鳄相类比。
  它的体长约153-166毫米,尾巴长度占头体长的90%以上,皮肤像泥鳅一样光滑,初看像壁虎。多栖息于山顶峡谷间的沼泽地内,其生存的海拔下限为400米。
  安吉小鲵成年后靠肺与皮肤呼吸,外界物质容易通过皮肤进入体内,使得它们对周边环境相当敏感,水、空气、温度一有变化,它能迅速反应,可以预警环境质量。
  周晓丽说,2004年,安吉小鲵被列入全球极度濒危物种。
  目前,它主要分布在安吉龙王山、临安、安徽绩溪自然保护区,其中70%栖息在安吉龙王山自然保护区,只有300条左右。今年2月1日,浙江安吉小鲵自然保护区成立,这是浙江唯一以动物命名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义乌小鲵:夏季大雨之后才现身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1985年,首次在义乌的深山中被发现。因为长相跟娃娃鱼极为相似,但当时又无法确定,因此专家就根据最先发现地命名为“义乌小鲵”。
  它体长99-115毫米,头部呈卵圆形,圆柱状身体,尾巴末端侧扁。体腹面灰白色,没有斑纹,喜欢吃一些蚯蚓、蜈蚣等小动物。
  义乌小鲵生活于海拔100米-200米的丘陵山地,多见于疏松潮湿的泥土、石块或腐枝烂叶下面,很少在地面发现它们的踪迹。除非在夏季大雨之后,偶尔在草丛中可以见到。
    ——天台粗皮蛙:对生活环境挑剔的住客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天台粗皮蛙也是中国的特有物种,常栖息于山区溪流附近。对生活条件要求还很高,必须是植被茂密、阴湿,水流较急,水质清澈的地方。
  它无背侧褶,吻端有一明显的浅色纵纹,体背黑褐色,背腹面均粗糙,密被小疣粒。其中雄性还具内声囊。
    ——宁波滑蜥:背上散发着金属光泽
浙江省重点/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版)

  宁波滑蜥的得名,是因为物种的模式产地在宁波,主要分布也在长江以南。
  它体长80-100毫米,头长38-43毫米,尾长45-55毫米。背部一般为古铜色,可随温度和光照变化而发生变化,这可能与其机体的体温调节和逃避天敌有关。
  有宁波市民曾在奉化万竹山的灌木丛里一睹真容,当时长约90毫米的宁波滑蜥正趴在石头上晒太阳,身上散发出淡淡的金属光泽。
  据了解,它还是个“独行侠”,警惕性很高,一般只有等到繁殖期才有可能聚集。 

    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兽类(13种):狼、赤狐、貉、食蟹獴、豹猫、毛冠鹿、红背鼯鼠(棕鼯鼠)、黑白飞鼠、豪猪、黄鼬、黄腹鼬、果子狸(花面狸)、猪尾鼠。
  鸟类(23种及4个科所有种):凤头鸊(pì)鷉(tī)、黑脚信天翁、白额山鹧鸪、黑嘴鸥、黑尾鸥、黑枕燕鸥、戴胜、三宝鸟、普通鳾、黑枕黄鹂、红嘴相思鸟、寿带、红胸啄花鸟、叉尾太阳鸟、伯劳科(所有种)、杜鹃科(所有种)、啄木鸟科(所有种)、鸭科(所有种)、灰胸秧鸡、勺嘴鹬、大凤头燕鸥、粉红燕鸥、褐翅燕鸥、蓝喉蜂虎、画眉、震旦鸦雀、黄胸鵐。
  两栖类(22种):崇安髭(zī)蟾、凹耳臭蛙、大树蛙、安吉小鲵、义乌小鲵、黑斑肥螈、秉志肥螈、中国瘰螈、东方蝾螈、沼水蛙、大绿臭蛙、天目臭蛙、崇安湍蛙、天台粗皮蛙、棘胸蛙、小棘蛙、九龙棘蛙、无斑雨蛙、中国雨蛙、华南雨蛙、三港雨蛙、斑腿泛树蛙。
  爬行类(16种):平胸龟(鹰嘴龟)、钩盲蛇、脆蛇蜥、滑鼠蛇、赤峰锦蛇、黑眉锦蛇、舟山眼镜蛇、眼镜王蛇、尖吻蝮(五步蛇)、黄缘闭壳龟、宁波滑蜥、崇安草蜥(崇安地蜥)、王锦蛇、玉斑蛇(玉斑锦蛇)、白头蝰、角原矛头蝮。
  昆虫类(3种):黑紫蛱蝶、宽尾凤蝶、金裳凤蝶。


    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公布
    (2016.03.21)
  中国林业网3月21日讯 日前,浙江省林业厅公布了调整后的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本次调整是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要求开展的,将1998年公布的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名录收录的26个物种及鸟类(国家及省重点保护以外的所有鸟类种)、翼手目所有种,调整为78个物种及鸟类(国家及省重点保护以外的所有鸟类种)、翼手目、松鼠科所有种。 
  本次省一般名录调整是继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公布后进行的,收录了由原省重点保护下调的鼬獾和白鹭、夜鹭等鸟类。同时,及时调出原一般保护名录中上调为省重点保护的物种,并且为了方便管理,将《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浙江省有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均列入一般保护名录。
  增加了62种物种及松鼠科所有种:鼬獾、中华竹鼠、蟼掌突蟾、淡肩角蟾、挂墩角蟾、黑眶蟾蜍、弹琴蛙、镇海林蛙、福建大头蛙、阔褶水蛙、泽陆蛙、金线侧褶蛙、花臭蛙、竹叶蛙、华南湍蛙、武夷湍蛙、饰纹姬蛙、小弧斑姬蛙、粗皮姬蛙、北方狭口蛙、铅山壁虎、多疣壁虎、蹼趾壁虎、无蹼壁虎、中国石龙子、蓝尾石龙子、铜蜓蜥、北草蜥、南草蜥、海南闪鳞蛇、棕脊蛇、黑脊蛇、中国钝头蛇、福建钝头蛇、尖尾两头蛇、钝尾两头蛇、黄链蛇、双斑锦蛇、灰腹绿蛇(灰腹绿锦蛇)、红纹滞卵蛇、双全链蛇(双全白环蛇)、黑背链蛇(黑背白环蛇)、环纹华游蛇、锈链腹链蛇、草腹链蛇、虎斑颈槽蛇、中国小头蛇、台湾小头蛇、饰纹小头蛇、翠青蛇、山溪后棱蛇、挂墩后棱蛇、福建颈斑蛇、横纹斜鳞蛇、纹尾斜鳞蛇、黑头剑蛇、绞花林蛇、繁花林蛇、福建华珊瑚蛇、中华珊瑚蛇、山烙铁头蛇、福建竹叶青蛇及松鼠科所有种。
  减少了10个物种:果子狸(花面狸)、黄鼬、黄腹鼬、棘胸蛙、王锦蛇、玉斑锦蛇、黄缘闭壳龟等因上调为省重点,而不再收录;水赤链游蛇(水蛇、红肚皮)、乌龟、黄喉水龟等专家审定为水生物种,不再收录
  自此,本次浙江陆生野生动物地方保护名录调整已全部完成。省林业厅要求各地加强对两大名录中物种和生境的监管保护,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保障物种的安全。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宣传教育、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
  每年四月为全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四月十日至十六日为全省爱鸟周。
  第七条 省、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建设、铁路、邮政、旅游、交通、民航、环保、海关、医药、卫生、外贸、农业、教育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宣传教育、对外交流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从外省引进的地方重点保护及其他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为本省重点保护或者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其保护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国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定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并设置保护区标志和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标记。
  第十二条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改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食物条件,保护、发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
  第十三条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区及其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内,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倾倒固体废弃物、制造噪音、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捣毁巢、穴、洞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的活动。
  第十四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任务繁重地区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饲养、放生和送交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遭受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并将施救情况报告上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送交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第十五条对依法没收、暂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交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对危害人畜安全、损坏农作物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经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需补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补助、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国内外捐赠资金等。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猎捕管理
  第十八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狩猎证。
  猎捕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猎捕地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确定猎捕的种类和数量,实行年度猎捕限额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持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特许猎捕证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狩猎证须按规定每年验证一次。
  第二十条 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电捕、地枪(地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第二十二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须经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报省或者国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严格猎枪的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管理制度。配购猎枪、弹具,必须凭狩猎证和民用枪支配购证件,向依法确定的民用枪支经销单位购买。
  使用猎枪猎捕的,必须同时持有狩猎证和持枪证件。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
  第二十五条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场地进行。需变更许可证核定内容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终止驯养繁殖的,应当在终止前二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终止手续,交回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经批准从事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出售驯养繁殖和依法猎捕的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狩猎证向持有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持有效证件,向本省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须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或者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依法猎捕,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五倍补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向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证。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利用核准证、运输证和省重点保护或者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狩猎场所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或者擅自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四十一条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可以并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证件。
  第四十二条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已经人工驯养繁殖但未产生进化变异的陆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十五条 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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