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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10出版)

(2015-12-18 20:34:05)
标签:

野生动物保护

野生动物救护技术

两栖动物救助

鸟类救助

动物医学

分类: 生态文学/工具书
《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10出版)
  ——《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10出版,定价:68元)

《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10出版)

《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10出版)

《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10出版)

    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参与主编的《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一书正式出版
    (2015.11.05 湖北省林业厅 湖北省野生动物研究开发中心
  今年10月底,我国首部《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正式出版发行,该书由湖北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提议,经中动协野生动物救护委员会同意,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湖北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三家共同主编,由全国各省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科研院校等专家技术人员,历时两年编写完成。
  该技术手册重点介绍了鸟类、兽类、两栖爬行类等野生动物的救护技术,对在实际工作中常见的鸟类、兽类、两栖爬行类等野生动物的救护规程、救护方法、专业技术等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对野生动物救护的基础准备、收容救护到康复饲养、野外放归等操作细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涉及野生动物救护的国家法律、政策、措施进行了详细介绍,每章节还精选了救护典型案例作为参考,书中还附上了救护基本设施设备、药品名称、相关的法规政策。该技术手册立足我国野生动物救护实际,全书内容务实、丰富、可操作性强,可为一线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者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技术和政策参考。
  据悉,该技术手册的出版,是我国首部针对野生动物救护技术的实用性手册,在我国野生动物救护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同时,也是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作为中动协野生动物救护委员会常务理事长单位,切实履行救护科技职责的重要之举,首本之作。

    中国野生动物救护委员会2015年会在长沙召开
    (2015.11.06 湖北省林业厅 宣传中心)  
  11月6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野生动物救护委员会2015年会在湖南长沙召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副秘书长李青文出席会议并讲话,湖南省林业厅副巡视员吴剑波到会致辞。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及救护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来自全国各省(市、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保护协会、救护中心、动物园的60余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吴剑波副巡视员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湖南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过完善保护体系、强化候鸟保护、开展救护科研、提升监测能力、健全法规制度、深化国际交流、抓好宣传教育,全省形成了党委政府重视程度提高、群众保护意识增强、公众参与热情高涨的良好局面,有效地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他表示湖南将积极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全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再上新台阶。
  李青文副秘书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中国野生动物救护委员会在夯实基础、规范行为、提高素质、加强联合、扩大宣传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他要求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指导野生动物救护工作,以更好地造福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此次年会发布了我国首部《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专题学习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交流了野生动物救护的经验,听取了《野生动物卫星追踪器在野生动物归及后期监测中的应用》的报告。与会代表还分组讨论了下年度的重点工作及野生动物救护的标准、流程等问题,并参观了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

    《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出版
    (2015.11.27《中国绿色时报》纪建伟)
  近日,我国第一部关于野生动物救护技术的专业著作《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出版发行。
  《手册》汇集了我国野生动物救护专业机构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成果,反映我国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最高水平。《手册》的出版发行,不仅填补了我国在野生动物救护技术领域的空白,同时也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者提供了一本期盼已久的工具书。
  2014年,在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的支持下,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开展了“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收容救助及放归自然技术规范”项目,通过对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及放归自然的模式、方法和操作规程等案例的收集与分析,总结出一套系统、科学的野生动物收容救助及放归自然技术规范。为了增强野生动物救护收容规范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给一线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者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参考,编委会在项目研究的基础上,邀请国内多年从事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50多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多位专家学者,对在实际工作中常见野生动物种类的救护技术进行系统的总结、分析和归纳。在历时一年多的编辑过程中,编委会先后采取会议研讨编写提纲、分工撰写基础稿件、分析归纳技术类别、总结提炼关键技术等措施,经过反复修改、多次统稿,最终完成《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相关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林护发〔2014〕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及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公众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近年来全国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4年8月1日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非原产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规定所称收容救护,是指将公众送交或执法机关查没后移交的野生动物,以及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接收到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检查、检疫、治疗和合理安置等活动。 
  第三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遵循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承担所辖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职责,完善基层收容救护体系,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所辖区域内承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任务的机构、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作为临时收容救护点。临时收容救护点及其收容救护对象名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公布的收容救护机构,接到单位或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野生动物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专业人员核实情况,并对确需采取收容救护措施的野生动物,实施收容救护。 
  第六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对公众送交或执法机关查没后移交的野生动物,应予接收,并向送交者出具接收凭证。 
  临时收容救护点对公众送交的野生动物,应当先行接收,向送交者出具接收凭证,并及时移交至收容救护机构和办理交接手续。 
  野生动物接收凭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七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和临时收容救护点接收的公众送交或执法机关移交的野生动物,自送交者或移交者签收接收凭证之时起,其收容、救治、放归自然、调配等处置工作转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送交者或移交者对后续收容救护及处置方式有监督权和知情权。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和临时收容救护点接收野生动物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实施收容救护、转移或放归自然。 
  第八条  接收公众或执法机关移交的野生动物,应进行隔离检查、检疫,并根据隔离检查、检疫情况按以下情形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进行处理。 
  (一)对体况良好、无需采取救护治疗措施或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放归自然。 
  (二)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由其根据各地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基因资源保存、优化人工繁育种群结构等需要统一调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其统一调配。 
  (三)对按照防疫规定应当采取处理措施的野生动物个体,会同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理。 
  (四)对收容后死亡的野生动物个体,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对经检疫合格、确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产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由其统一调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其统一调配。 
  第九条  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应当在其自然分布区域进行,并由该区域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需要跨省区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由收容救护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自然分布情况,向其自然分布区域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跨省区放归自然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八条(二)、(四)款要求,对不适宜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或死亡的野生动物个体及产品实施统一调配,应当优先用于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基因资源保存、优化人工繁育种群结构等目的。 
  前款所称调配活动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相应的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外放生档案,对其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其中,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逐级上报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收容救护点无故拒绝接收、救治野生动物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纠正;对接收野生动物后不出具接收凭证或不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将接收的野生动物占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话题]

  底气不足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已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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