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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学习2011-03-28

(2011-03-28 15:28:32)
标签:

教育

司考

刑法

培训

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八

重庆司考

重庆众合

众合

专题

分类: 每日一练学习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问题。(任)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2)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多)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答案】ACD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需要特别指出,依据非法律行为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既不是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因此,A项正确,B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许多读者对于B项不理解,就是没有真正领悟《物权法》第29条的内容。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C项正确。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办理继承登记前,甲对继承房屋的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但依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包括出租房屋。因此,D项正确。

2【答案】BD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故A项错误。

乙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取得房屋的占有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合法占有,故B项正确。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一房数卖,在所有权人一房数卖的场合,数个买卖合同都可以有效,并且数个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的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甲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事由(如恶意串通),因此乙无权诉请法院宣告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D项正确。

3【答案】AD

【解析】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胁迫而属于可撤销,但被撤销之前该买卖合同有效。在办理过户登记后,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戊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继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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