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门前的红绿灯该谁管?
(2012-03-26 16: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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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富丽小学交通信号灯交警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杂谈 |
分类: 时事评论 |
据南方都市报3月26日报道,近日,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富丽小学不少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设在校门口相邻朝阳东路的移动红绿灯已“消失”很长时间,学生过马路险象环生,希望记者帮能督促校方重新放置移动红绿灯。学校负责人表示,之前使用的移动交通灯已经坏了一年多,校方将会与厂家沟通,争取尽快修好重新启用。校方同时希望交警部门能统筹规划在这个十字路口设立固定式交通灯,永久解决学生过马路难的问题。
作为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一切政府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包括学校,都应当依法行事。就该小学门前的红绿灯来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校并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责任,相反,根据该法第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设置交通信号灯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也就是说,学生家长们要求学校重新放置移动红绿灯,实际上是逼学校违法。而通过媒体督促校方这样做,也是把学校逼向违法的境地。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信号灯应由交警部门组织实施。显然,按照法律规定,在富丽小学门前的路口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而现实是这里并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这是当地交警部门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对于学生家长们来说,应当和校方一道,积极要求警方尽快解决交通信号灯的设置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看到一种很奇怪的现象,凡是没有切实利益的事情,政府职能部门就缺位,就不作为,凡是有实际利益的事情,政府职能部门就积极去作为,甚至巧立名目乱作为,以获取不当利益。就拿交通信号灯来说,这本来是交警部门的本职工作,但由于做与不做都对他们没有什么好处,因此,就能拖就拖,能不做就不做。但如果是交通罚款,那可是积极得很,能罚必罚,绝不手软。甚至想尽办法,设置陷阱,让司机违章,从而获得交通罚款。
对于这个小学门前的路口交通信号灯来说,设置好是交警的本分,不设置就是缺位,是行政不作为。为了保障行人,特别是小学生和老人的交通安全,当地交警部门必须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尽快解决这里的交通信号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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