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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的联系和区别

(2012-12-04 15:29:04)
标签:

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人

一般合伙人

第三方投资理财顾问

分类: 业务知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

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的联系和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主要有六种运作模式: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公司+信托”模式和母基金(FOF),其中有限合伙制在市场化经济中运用较为广泛。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人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管理;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对基金进行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合作模式可以促使一般合伙人为基金实现增值勤勉谨慎地履行管理义务,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LP主要通过GP对投资基金的管理实现投资资金的增值与退出,双方的有效交流与合作是实现投资资本持续增值的重要保障。简而言之,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具体管理,投资决策、投资战略都是一般合伙人在做;在投资具体项目中,一旦一般合伙人涉及利益冲突或者关联交易,年底资产评估与实际不符等,有限合伙人则应承担监管责任。监管并非取而代之,涉足具体业务,而是以监督的方式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有限合伙人需要加强对一般合伙人勤勉义务的监管,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实现基金的良性运作。               

要实现资产的增值,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之间建立一种稳定、可信赖的合作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讲需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协议条款是合作的基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合作模式是由具体合作协议予以规范的,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的权限也是由这些具体的条款来约束,因此协议谈判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其次,经济利益的协调是合作关系稳固的纽带。投资时一般合伙人参与出资,共担风险,以更好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最后,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是合作长久的保障。整个投资流程中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充分沟通,使整个投资过程透明化,能更好地控制风险、化解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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