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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 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2014-09-28 2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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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学院通知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和体育三个方面。

二、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即:德育25分(其中基本分15分,加分减分10分),智育70分,体育5分。

三、测评总分=德育积分+智育积分+体育积分。

四、学生毕业时,综合测评总分为每学年综合测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章   德育内容及积分(25分)

学生的德育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分(15分)、加分和扣分。计算公式为:每学期学生品行修养得分=基本分+加分+扣分,学生毕业时,品行修养分为每学年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一、基本分(15分)

1、基本内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治纪律;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学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4)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有创新精神;

5)文明礼貌,维护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6)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

7)积极参加各级活动。

2、评定方法

采取个人自评、班级评分和班主任评分和院评分相结合的方法。其中,个人自评分占德育基本分(15分)的10%,班级评分占60%,班主任评分占30%,此三项之和即为个人德育基本分。

3、班评程序

由班委以及每个寝室派一名同学组成班评小组,对每位同学进行评分,然后再算平均分。

二、具体加减分标准(国家、省部级各类竞赛、荣誉或奖励不超过4分,校级各类竞赛、荣誉或奖励不超过6分、即测评加分全部为内加分)

1、学习成绩类(累计不得超过2分)

1)学年学习成绩进入班级前10%1.2分,前20%1分,前30%0.8分,百分比四舍五入。

2)单科成绩获满分者加每科加0.2分。

3通过英语四级加0.6分,通过六级加0.8分,通过计算机二级加0.6分,计算机四级加0.8分(固定加分,每学年通用)。

4)院《学生手册》考试,90分以上(含90)加0.2分,80分以上(含80)加0.1分;校《学生手册》考试,90分以上(含90)加0.3分,80分以上(含80)加0.2分。

5)该年度参加各类培训、职业技能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者,每项证书加0.2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0.8分。

2、学术科研类(累计不得超过5分)

1)撰写学术论文、政治理论论文和调查报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加4分;省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加3分。

2)学生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专利,每项加4分;省部级专利每项加3分。

3)参加专业教研室教研教改课题研究,参与专业老师主持的课题研究(以项目审批书为准),每项加2分。

4)参与校级科技立项,并按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加0.4分,项目参与者加0.3分。

5)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刊物发表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新闻通讯稿者,每篇加0.4分。

6)在校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政治理论文章者,每篇加0.2分;发表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新闻通讯稿者,每篇加0.2分;发表简讯、一句话新闻者每篇加0.1分;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每篇加0.1分。

3、活动竞赛类(累计不得超过5分)

1)自发参加各级各类活动(竞赛)但未获奖者,每项加0.05分(以活动主办方正式文件等有效证明为准),学生干部作为活动(竞赛)组织者参与活动的,不予加分。

2)经学院推荐或选拔参加各级各类活动(竞赛)但未获奖者,参与校外院活动,或校社团活动的,每项加0.1分,校级每项加0.15分,省(部)级每项加0.3分,国家级每项加0.6分。(具体竞赛项目以学工办核定的为准),伪造参与凭证,虚假参与分的,一经核实,取消所有参与分加分权利;加盖校社联章的证书不得按照校级奖项加分;参与分加分上线不超过1.5分。

3)获全国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32.52分;获省(部)级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21.51分;获校级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10.80.5分;获全国竞赛个人前三等者分别加2.521.5分;获省(部)级竞赛个人前三等者分别加21.51.2分;获校级竞赛个人前三名(或前三等)者分别加1.210.8分(具体竞赛项目以学工办核定的为准)。

4)获全国竞赛团体前三名(或前三等),其参与者分别加32.52分;获省(部)级竞赛团体前三名(或前三等),其参与者分别加21.51分;获校级主要竞赛团体前三名(或前三等),其参与者分别加10.80.5分。(具体竞赛项目以学工办核定的为准)。

5)在学院各类比赛、竞赛获奖成员,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40.30.2分。

4、表彰及处分类(累计不得超过5分)

1)参加“未分配指标性评选”而产生的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如湖南省优秀团干、湖南省优秀团员、湖南省优秀学生党员、湖南省优秀学生干部等,但不含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以及通过综合评分产生的),分别加32分。

2)获得通过“分配指标性综合评定”而产生的各级荣誉称号(如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军训先进个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国家、省(部)、校、院级(具体级别按照证书签章为准)分别加1.20.80.60.3分。

3)获校级“十星”、“百优”大学生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51分。

4)在每学期的文明寝室评比活动中,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者,寝室成员每人加0.3分;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者,寝室成员每人加0.5分,不重复计分。

5)在每周的宿舍内务检查中,被评为“优秀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次加0.04分;被评为“不合格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次扣0.08分。

6)受院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加0.05分(以学院文件或《学生工作简报》为准),受校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加0.1分(以学校文件为依据);受院级通报批评者每次分别扣0.1分(以学院文件或《学生工作简报》记录为准),受校级通报批评者每次扣0.2分(以学校文件为依据),但不与因同一原因引发的各项荣誉称号(处分)重复加(减)分。

7)校优秀团支部、校先进班级体(班长、团支书0.4分,班委干部0.32/人,班级成员0.24分);院优秀团支部、院先进班级体(班长、团支书0.24分,班委干部0.16分,班级成员0.08分)。

8)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1.52.03.04.5分,并取消当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只计算得分、不参加评奖。

9)见义勇为,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受院级表彰者加0.9分,受校级表彰者加1.5分,受省级表彰者加2.4分,国家级加3分。

10)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有偿志愿服务除外)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获院级表彰者加0.5分,获校级表彰者加0.9分,获省级表彰者加2.4分,国家级加3分。

11)向需要帮助的家庭或个人提供帮助、得到对方感谢信等精神表扬者加0.3分(以感谢信或证明为依据);参加义务劳动、爱心募捐等志愿活动不予加分。

12)损坏公物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扣0.9-1.5分。

13)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每献血一次加0.3分,但每学年最多不超过0.6分(以无偿献血证为依据)。

14)擅自在外租房者,每次扣3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每次扣1.5分。

15)对教职工和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出言粗俗,态度蛮横者,每次扣1.2分。

16)不按正确途径反映意见,张贴大小字报、或通过校园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串联、散布煽动性言论,扰乱正常的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和认错态度扣1-10分,并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5、社会实践类

1)担任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部长和分会主席加1.5分,担任院挂靠协会会长和分会副主席加1.2分,担任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副部长、挂靠协会副会长和分会部长、副部长加1分,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干事、挂靠协会部门干部加0.8分(协会干事不加分)。

2)担任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加1.5分,其他支部委员(助理)加1.2分。

3)担任团支书、班长加1分,学习委员加0.8分,其他班级干部加0.6分。

4)担任寝室长,且当学年内本寝室无违纪及不合格现象者,加0.3分。

5)担任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由相应部门出具表现情况,由院学工办参照院学生干部相应等级给予加分。

6)对于兼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不重复累计加分,取所任职务的最高项加分。

7)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和学生党支部系统干部由院学工办负责考核评定,班级干部和团委学生会系统干事、挂靠协会各部门干部由院团委学生会负责考核评定,班主任和学工办负责审核;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系统干部,由本人向院学工办提出申请,院学工办委托校团委进行考核评定。

8)学生干部在规定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内主动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任职者,按照工作时限占规定任期(12个月)的比例折合加分;任职未达到三个月的不予加分。

9)学院2013级学生干部加分,参照《2013级学生干部考核情况公示》考核及加分标准。

三、德育分测评要求

1、德育分以“学年”为单位进行测评。

2、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该生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3、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德育成绩必须在15分以上(含15分),每个学年德育成绩的算术平均值必须在17.5分以上(含17.5分)方予毕业,参加年度评奖评优的学生,该学年德育成绩必须在17.5分以上(含17.5分)。

 

第三章  智育内容及积分(70分)

一、计算公式

智育积分=70%×[∑(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所获各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

二、智育分测评要求

1、公共选修课不记入综合测评,但专业选修要记入综合测评。

2、一学年学分低于36学分,且当学年所学必修课程的平均绩点低于2.0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3、所修课程有一科不及格者,该科在算智育积分时算0分,降低一档评定奖学金,不及格达两科以上(含两科次)者,原则上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若其中一科全班的不及格率达到50%,可予考虑降低两档评定奖学金)。

4、学生跟班试读、休学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

 

第四章   体育内容及积分(5分)

学生的体育分由两部分组成,即体育课程得分和阳光锻炼计划评分组成。其中,体育课程积分占60%,阳光锻炼计划评分占40%

一、计算公式

1、体育课程得分(3分)

体育课程得分=3%×∑(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所获各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

 2、阳光锻炼计划评分(2分)

按每学期16次进行考评,基准分为0.8分,基准参加次数为10次,以10次为基础,每少一次按照0.2/次进行减分,扣完为止;按照0.2/次加分。

二、计算方法

  1、大二、大三年级计算方法

  体育分=体育课程得分+阳光锻炼计划评分

   2、大四年级体育成绩计入到智育成绩计算

 

第五章   综合测评方法与要求

一、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各班级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测评班级为单位进行排名,亦可在同年级同专业进行排名。

二、学院实行“考试违纪、舞弊一票否决与捆绑政策”,凡一年度内班级出现各类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取消该班国家奖学金、新国线、卓致力天、交通人才基金、特等奖学金、先进班集体及党员评定与申报资格,并相应减少争先创优活动中如“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评定的20%

三、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应在德育评分的基础上,通过班级评定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班级评定:由班委会、团支部组成考评小组,分专人按内容积累资料,对全班同学进行考评,由班主任(导师)审核。学院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学院同学进行考评。

四、综合测评成绩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公布后三天向班主任查询。学生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一周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之申诉人。

五、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与学生德育评分、总结鉴定、奖学金评定及年度评优综合进行,并作为学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六、我院2013级须完成《2013级综合素质提升认证考核》,方能参加优秀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具体实施参照《交通运输工程学院2013级综合素质提升认证考核办法》及公示结果。

 

第六章       

一、本办法是依据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的补充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籍学生。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此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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