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唾沫在法庭上飞
(2011-09-18 10:25:30)
标签:
杂谈 |
分类: 教育教学研究 |
――以《祝福》课堂教学为例谈“交流与沟通”能力的培养
内容:
预设性学习目标:1。分析人物形象。
教学方法:以模拟法庭审理的方式进行课堂讨论。
教学时数:二课时
第二课时
教学过程:
审判长宣布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邹城市实验中学十九班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祥林嫂之死一案现在开庭。”
(二)法庭调查。
由审判长概述《祝福》故事梗概(小说的情节),交待开庭目的;确认法庭出席人员身份。
(三)法庭辩论。
四位公诉人分别发言,发表公诉词。四位被告人及代理律师进行法庭辩护。控辩双方辩
论。直到双方阐述完毕不再发言。(可按辩论赛的步骤进行)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闭庭10分钟,合议庭(师生共同)合议。
师生合议:
1.祥林嫂是一位什么样的人?鲁四老爷及小说中的“我”各有什么特点?(以上可用合议案中所涉人物平时表现的方式进行课堂探讨)
2.鲁四老爷、四婶,柳妈、文中的我,卫老婆子、鲁镇小三,祥林妈、贺老大等人在祥林嫂被逼死一案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4.在老师的引导下,让学生把目光转向当时的社会现状。
5.教师继续将问题引向深入:当时的社会状况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是否有其合理的地方呢?联系当今中国现实,特别是一些女孩子传统道德观沦丧的现实,谈一谈如何继承传统中的合理内容并把它运用到当今社会道德体系的建立上。
6.学生整理,形成合议判决书。
(六)重新开庭,宣判(拟写判定书)
附学生的精彩发言(如果算实用类文体的话,也算是一次实用类文体写作吧):
尊敬的法官大人:
我是祥林嫂的公诉人,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公诉,我现在诉讼犯罪嫌疑人祥林妈和大伯的罪状。
一是祥林妈,我的当事人生前倍受祥林妈的虐待,身心深受摧残,祥林妈侵犯了我当时人的生命健康权,我当事人于鲁四爷家工作时,祥林妈在未经我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工资和物品私自取走,这侵犯了我当事人的财产安全权,祥林妈又伙同几人,将我当事人于河边劫走,并将其强行嫁入贺家墺,这侵犯了我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两人自由组合,别人无权干渋”,因此,祥林妈又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如果没有祥林妈的逼婚,那么我当事人也就不会嫁入贺家墺,更不会有她儿子和第二个丈夫的死,故而祥林嫂也不会伤心痛苦。进而导致我当事人的死亡。
二是大伯,我当事人儿子和第二个丈夫死后,根据《遗产继承法》有关规定:“第一人继承人是其配偶,第二继承人是其子女,第三继承人是其兄弟姐妹”,而第三继承人大伯强行将我当事人丈夫的遗产据为己有。故而侵犯了我当事人的遗产继承权,如果大伯没有侵占我当事人的房子,她就不会无家可归,以致于四处漂泊,而以致于之后的死亡。
诉讼完毕。
尊敬的法官:
经本院调查,鲁四老爷对祥林嫂生前犯下如下罪行:
(1)当祥林嫂第一次做工时,你歧视她,在第二次来时,你又公开歧视她,至使你家上下人员对她的歧视,使她有容身之地而无容心之地。
(2)当祥林嫂第二次来你家做工时,你却私底下告诉四婶不让祥林嫂办理任何年祭事物,虽然你有对佣工要做什么不做什么的权利,但是作为佣工的她再要帮着做时却说一些让她伤自尊的话,这是很重要的条件,因为自尊心是人精神上的支柱,一旦人没有了自尊心,或自尊心被伤害,那么人从心理上就会产生对生的烦感。
(3)祥林嫂作为一个劳动者,她第一次只干了短短几个月,就得到一千七百五十文钱,而第二次干了快一年才得到了十二元鹰元,前后差距这麽大,这损害了她的劳动合法权。
尊敬的法官大人:
经整理:文中“我”罪行如下:
鲁五罪行如下:
诉讼完毕。
尊敬的法官大人:
我是祥林嫂的公诉人,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卫老婆子和柳妈提起诉讼。
首先,为老婆子伙同祥林嫂的婆婆强行把祥林嫂带回家中,她这种行为是一种“参与绑架行为”,应处于绑架罪,侵犯了我当时人的人身自由权。
然后是柳妈,柳妈是个善良的人,但她在听完祥林嫂是再嫁时,却让祥林嫂撞一个死,还用神权来威胁她,至始,我当时人对生活充满了恐惧,失去了信心,而且柳妈还到处乱说祥林嫂的话,让很多人产生了新趣味,嘲笑祥林嫂,柳妈侮辱了祥林嫂的尊重,侵犯了祥林嫂的隐私权。
因此,我请法官大人替我当事人向卫老婆子和柳妈进行处罚,还我当事人一个公道。
诉讼完毕。
模拟法庭被告人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大人:
所以我认为我是无罪的。至于说我皱眉,那只能说明祥林嫂没有达到我的要求,而并不能说明我歧视她。至于第二次,我只是公开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不能因为言语中表现出对她的不满,而认为我犯罪。退一步说,即使我歧视她,也只能用道德规范来约束,不至于犯罪,只是有本质区别的。
被告人:大伯
尊敬的法官大人:
首先我并未构成逼婚。这个年代并未有什么法律来约束婚姻行为。同时因为社会背景,整个社会都是如此。各家各户都有自己的族权。因为祥林嫂起初是嫁入我祥林家的,她就永远是我祥林家的人,有一句话说得好,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祥林嫂的婚嫁有我男方决定。把她嫁入贺家,我男方就不再有对她的监护责任,退一步说即使有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她的死是因为嫁到贺家而造成的。毕竟她没有死在贺家也没有死在我祥林家。重要的是,她的死是自杀,不是他杀,一个人想死是任何人都不能阻挡的。所以我认为祥林嫂的死,作为祥林妈的我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人:祥林妈
尊敬的法官大人:
被告人:文中的“我”
尊敬的法官大人:
柳妈在祥林嫂之死中是没有直接责任的,要说柳妈有间接责任,那也是鲁镇的人一起有责任,既然鲁五和“我”证据不足得以释放,柳妈也应是无罪释放的。
再说,柳妈提起祥林嫂的伤疤也是为了转移话题,为了不再听那几乎全鲁镇的人都会背的她儿子的死,这是每个人也都应有的心理,是无可厚非的。
再者,那伤疤的故事,是在鲁镇传开了的,大家都认为是无关紧要的。
因此,柳妈与祥林嫂的死是没有关系的。柳妈没有责任。
被告人:柳妈
尊敬的法官大人:
都说我们鲁家害死了祥林嫂,但是这谁能拿出证据呢?我说了,她只是卫婆子带来的一个打工下人。也许她命运如此多艰。她正因为能在我家干活,也就是她的麻利,利索,谁还知道还有那么多的事情。我们没想到祥林嫂的死竟然有那么复杂,但我没有打她,只是偶尔的训斥几句,但也不足为过,主人训斥下人也是正常的。
我觉得祥林嫂的精神上打击太大,她的婚姻不幸福,日子过的十分艰难,再加上孩子的意外死亡,还有伯伯与婆婆的严格管教,让她彻底崩溃了。我正因为如此让她在我家打工,其实我也算是救了她一命吧,工钱我不含糊,只是有口粗罢了。但我还是对的。
因此,我觉得精神上的打击不算什么,但重要的是压迫与折磨,还有肉体上的剥削才是罪大恶极,所以说我无罪。
尊敬的法官大人:
只因祥林嫂和我是同乡,在她走投无路时,我帮她找份工作。在祥林嫂第二个丈夫以及孩子死后,再次走投无路时,我又帮她找到工作,不至于流落街头。而且这两次我都没从中谋利,白搭功夫,白搭力的做好事,这难道有罪吗?
要说我给她找错了地方,那腿在她身上,脑子是她的,她不会走啊!这和帮她的我也扯不上关系。
最后祥林嫂是自杀的,和我这个帮过她的人,就更没有关系啦。
如果法律判这样一个曾两度帮她而没有从中获一点利的好心人和她的死有关的话,那生活在这样的法律中我还真不如去死。
山东省济宁市《祝福》模拟法庭
判 决 书
被告人鲁四老爷、男,现年四十一岁,四婶,女,现年四十岁,双方均为鲁镇人。
被告人贺老大,男,现年四十三岁,鲁镇贺家墺人。
被告人祥林妈,女,现年五十九岁。
被告人柳妈,女,现年四十六岁。
被告人“我”男,现年三下六岁。
究其原因,祥林嫂死于一种世俗的力量,而这种力量的世俗性决定了祥林嫂无处可逃,只要一死。
因此法庭认定造成祥林嫂死亡一案的真正凶手是当时的社会现实,据此邹城市实验
中学十九班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祥林嫂之死一案判处如下:
祥林妈犯拐卖妇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及侵犯他人尊严罪,现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祥林嫂的大伯犯拐卖妇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罪,现判处有期徒刑6年;
卫老婆子犯协助拐卖妇女罪现判处有期徒刑3年;
鲁四老爷侵犯他人尊严、歧视女性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文中的‘我’及鲁三因证据不足当庭释放;
柳妈因证据不足当庭释放。”
法庭同时警示大家:要认清世俗不足,逐步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又要注意保存优良的传统道德,并在继承、学习的基础上建构起适合于中国现当代国情的社会公共道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