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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解读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新规定

(2019-10-11 21:49:37)
标签:

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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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无罪释放

集资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分类: 死刑复核
  死刑犯“会见权”将得到进一步保障。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除会见近亲属外,死刑犯还可申请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及未成年子女。有律师表示,上述规定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十多年来的经验总结,也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完善死刑犯会见权呼吁多年

  此前,“长沙中院对死刑犯曾成杰执行死刑未通知家属”事件曾引发争议,完善死刑犯刑会见权的呼声也从未停止。

  据媒体报道,因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6.2亿元,湖南商人曾成杰2013年7月12日被执行死刑。其女儿称,法院从未通知其见父亲最后一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回应,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死刑制度改革也由此揭开。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这是首次明确将死刑犯行刑前的家属会见权写进刑诉法解释,会见范围仅限于“近亲属”。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这之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基本上绝大多数的法院都安排了家属会见。

  经监护人同意可会见未成年子女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对死刑犯“会见权”作出进一步完善。其中明确“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还规定,“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长期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他表示,按照以前规定,死刑犯不允许会见近亲属之外的亲友的,《规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是个进步,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十多年来的经验总结。

  此外,谢通祥还关注到,《规定》还对死刑犯会见未成年子女作出明确: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以前会见未成年子女没有规定,各地执行不一样,有的可以会见有的地方不能会见,《规定》统一了司法实践争议。”谢通祥说。

  规定》还明确死刑犯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方式留下遗言。

  2013年实施的刑诉法解释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但对“遗书、遗言”的具体形式并未明确。

  此前执行机关会提前告知死刑犯可以留下遗书、遗言,一般是通过书面形式。

  《规定》则明确,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采写:南方都市报记者刘嫚编辑:任国庆.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2号

  为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第八条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第九条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十条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第十一条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见。

  实施威胁、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扰乱羁押场所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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