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远程视频提讯被告人应慎重
(2012-12-28 15: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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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死刑复核远程视频提讯被告人绑架罪故意伤害罪 |
分类: 死刑复核 |
作者: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谢通祥律师
远程视频提讯被告人,是死刑复核提讯工作一种新的方式。目前,死刑被告人大多分散关押在案发地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提讯被告人必须奔赴全国各地,耗时耗力,而采用远程提讯,既能保证法官“当面”提讯,查清案情,又省时省力,最大限度提高死刑复核工作效率。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视频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时要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真实客观地记录提讯全过程,将有效地促使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规范司法,同时也有利于通过再现提讯过程,为以后反复查看提供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远程提讯利用的是全国法院系统现有的远程视频网络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只要与被告人关押地人民法院调试连接后,就能快速便捷地进行远程提讯,可以大大节约司法成本。
死刑复核权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后,因死刑被告人大多被分散关押在案发地看守所,导致死刑复核法官必须奔赴全国各地提讯被告人。根据笔者的了解,死刑复核法官为此经常出差且每次出差时间多为一周以上,十分辛苦;另外,由于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被耗费在路途中,必定产生一笔不小数字的差旅费用,因而死刑复核被视为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而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不仅可以免除法官们的奔波劳累之苦,而且可以大大节省司法成本并提高死刑复核的效率。由此很多人“乐观”地预见,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将会被迅速普及,当面提讯也将会迅速沦为一种例外性的提讯方式。但是,笔者认为,远程提讯这一新举措应当慎行,因为这一举措是以法院为本位的,而不是以被告人为本位的。
人的生命有且只有一次,生命无价。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人的生命必须慎之又慎。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所产生的结论具有终局性,极端严酷且不可补救。所以,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应被持续不断地补足,而不应被没有根据地削弱。
如上的结论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判断:远程提讯与当面提讯不能等同,远程提讯无法全面替代当面提讯。理由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当面提讯更有利于调查核对案件事实。通常而言,人们面对视频镜头比面对真人进行交流时要更不自然一些,精力集中程度要更差一些;影像中的倾听与应答时的表情、气息与眼神的细微变化被发现的可能性要更小一些。当面提讯可让法官近距离洞察死刑被告人倾听与应答时的表情、气息与眼神,进而让法官全神贯注、见微知著、滴水不漏地把握案件事实。(2)当面提讯更有利于消除死刑被告人的顾虑。当面提讯时,法官与被告人所位于的物理空间是被告人的视觉可及的,被讯问人可基于对提讯场所之状况的观察与熟悉而作出无顾虑的陈述。而远程提讯时,法官与被告人所位于的虚拟空间无法让被告人作出确定的感官判断,更何况很多被告人对虚拟空间十分陌生并充满排斥感,可能基于感官判断的不确定性而不配合讯问或在讯问中作出有顾虑的陈述。(3)当面提讯更有利于体现国家对人的生命的重视。当死刑被告人近距离面对辛苦劳顿、千里而来的法官,其会直观地感觉到国家对他的重视,会更加珍惜最后的机会以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可将被告人的不满逐渐消解在程序之中并能在被告人配合的基础上真正提高死刑复核的质量,进而增进死刑裁判对于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而远程讯问中虚拟空间的近距离并不能遮蔽物理空间的远距离,容易给被告人不被给予认真对待的感觉与印象,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已经被国家放弃或抛弃的悲观情绪,会打击其认真经历死刑复核程序的积极性,而被告人以消极或无所谓的心态对待死刑复核程序将很难对增进死刑裁判的可接受性产生实质性作用。
主张远程讯问死刑被告人应当慎行,不是对科技进步对于刑事诉讼之积极影响的不肯定,也不是对当面讯问之高成本的不顾及,更不是对死刑复核法官之辛苦的不谅解,而只是对生命无价的重申。最后,笔者主张,只有对交通十分不便、路途特别遥远且具备双向视听传输条件的死刑案件,才可远程讯问被告人。更多内容请看中国律师司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