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买卖后尚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12-04-07 17: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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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买卖交通肇事罪未过户肇事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杂谈 |
分类: 交通事故赔偿 |
机动车辆买卖后尚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变更登记是在《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的需要。也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到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关于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等三个司法解释,都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精神,特别是上述第三个司法解释规定得更为明确清晰:“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应当办理相应手续购车,所以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他规定调整”。从上可见,车辆买卖未过户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而且物权发生了转移(即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行驶,也不能支配车辆的运营,更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同时,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所以作为原车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