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的文件学习
(2011-06-11 21:23:42)
标签: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杂谈 |
分类: 标准化咨询 |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的文件学习
近日,在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研讨会上,有人问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到底应该配备多少?在场的几个安全界的老专家众说纷纭,最后还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定论。这岂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作为安全工作者,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法律法规的精神内涵、另一方面也要宣传和指导企业正确的遵守法律法规。在这里我们先来学习一下国家及省市关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或许从中可以更清晰的得到明确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含)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0101103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20100322
(三)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化工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宁波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办法(甬安监管综〔2009〕12号)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1.人员<50人,专(兼)职人员1人(或者委托有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50人≤人员<300人,专职≥2人;
3.300人≤人员<1000人的,专职人员≥3人;
4.人员>1000人,专职人员≥4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