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氯化磷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的解释
(2011-03-28 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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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氯化磷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的解释
三月份的最后一个周末呆在家里独自审查安评报告,发现某设立评价报告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漏评、误评的现象,漏评是对部分物质没有作为重大危险源物质加以评价,误评是缺乏对GB18218-2009的正确理解,进行评价时只计算仓储的危险物品数量,而忽视在500m范围之内的生产或储存装置中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和与临界量的比较。
1.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以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作为判断危化品的依据的,而安监部门的危化品监管范围是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作为依据的。这是两个不同概念。我们在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时只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化学品为依据。
2.三氯化磷属于剧毒品,经查GB 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三氯化磷类别和项别是6.1类,次要危险是8类,包装类别为1。急性毒性LD50为550 mg/kg(大鼠经口),查GB 20592-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其类别为3。不满足GB18218-2009表2中“毒性物质,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物质”,其临界量不受限制。故三氯化磷未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所特指的危险化学品范畴,但我们在进行安全评价时也最好能说明辨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