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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19日

(2024-02-19 15:54:45)
标签:

公诉权

陈瑞华

辩护的艺术


https://pic3.zhimg.com/v2-7ef0dce5c223d89d8d7cd5a768385c7e_b.jpg

中国司法在根儿上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这个体制写在中国宪法中,确立在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在刑诉法中。我们自学法律以来,就认为这是中国刑事诉讼乃至刑事司法体制的黄金原则。

但该原则确定了中国特色司法体制的同时,也带来了包袱。最大的问题是: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必然造就侦查中心主义的格局。  

其实,我们是以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为中心的司法体制。除逮捕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都是谁侦查、谁决定、谁执行,对人的财产权的剥夺和限制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拍卖,也是谁侦查、谁决定。

国际公认的令状主义司法审查在中国不存在。 实践中,有的案子刚进入侦查程序,办案机关就把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了,生米做成熟饭,法院无法独立审判。这样的问题不往前推进解决,难谈审判中心主义。

非常遗憾的是,在最近的司法改革设计方案中,这一条不再谈了。现在已经完全把审判中心主义变成了庭审实质化,这个命题本身不错,但忽略了侦查中心主义这个根本性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还忽略了另外一个问题,即: 公诉权高度垄断。

在公诉权享有优势地位的前提下,难言控辩双方的平等,难言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还有一个敌人就是法律监督中心主义。检察机关在宪法上是法律监督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这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哪个国家的检察机关享有那么高的地位,不仅监督公安机关,监督监狱执行机关,还可以监督法院。

可以看到,自去年四五月份以来,以最高法院领导一系列的讲话、报告和论文为标志,审判中心主义就彻底改变成了庭审中心主义。法学界去年还有很多人写文章鼓吹呼吁审判中心主义,今年就很少了,庭审实质化当然是改革的重点,但不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内在应有之意。

这与律师辩护有何关系?

可以这么讲,律师辩护的艺术又称为说服法官的艺术,如果法官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流于形式,则辩护意义不大。所以,我的结论是,要想真正激活中国的辩护者,一定要激活中国的审判者,让法院真正有权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

作者: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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