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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诛杀”之“诛”释义辨

(2011-11-03 1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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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异见

杂谈

“诛杀”之“诛”释义辨

                宋桂奇

 

《语文学习》2011年11期

近读两文,均关乎《鸿门宴》末句“立诛杀曹无伤”之“诛”:

一是李鸿川、居子良《透过语言表象 感悟深层意义》。该文所呈现的“为什么是‘诛杀’而不是‘杀’”这一“教学片断”中,教师开门见山道:“同学们……通过对‘人物语言和行动的描写’也是刻画人物形象的一个重要手段。《鸿门宴》一章就把这种手段运用得淋漓尽致,我们今天只借助一个字,来体会体会司马迁是怎样通过对‘人物语言和行动的描写’来刻画人物形象。请大家看文章最后一句‘沛公至军,立诛杀曹无伤’。这里用了‘诛杀’二字,请同学们思考:为什么是‘诛杀’而不是‘杀’?”一石激起千层浪,于是,在老师的引领下,学生便以“”有“责问、谴责”之义为据,得出了“一个‘诛’字充分体现了刘邦考虑问题周密、知己知彼做事果断且有胆有识”等结论来。(详见《中学语文·教师版》2011年第4期)

一是刘玉真《〈鸿门宴〉中的“诛”》。该文写道:“‘立诛杀曹无伤’中的‘诛’是‘责备’‘谴责’的意思。……首先,古代汉语以单音节词为主,‘诛’和‘杀’是两个词,后面有‘杀’了,所以前面的‘诛’就不能再是‘杀’的意思了。其次,刘邦不是鲁莽的人,他不会仅凭项羽的‘此沛公左司马曹无伤言之’就马上杀掉曹无伤,因为如果是项羽的反间计,那就是自己人杀了自己人。刘邦是一个非常精细的人,他不会不考虑到这一点。所以,他会先审问一下然后再处罚,这里的‘诛’就是‘责备’、‘谴责’的意思,同时含有‘审问’的意味。”(详见《阅读与写作》2011年第5期)

以上两文中,前者不加论证即认定“诛”为“责问、谴责”之义,这种匪夷所思的“自信”直让人不知怎么说才好!后者虽有两点理由,但在笔者看来,亦是“有等于无”,不足为据。

众所周知,古汉语中多有同义连文现象,亦即训诂大家王念孙所说“古人自有复语”(《读书杂志》卷四)。《史记》中,这种同义连文之例非常之多,如“闻大王有意督过之”(《鸿门宴》)、“自矜功伐”(《项羽本纪》)、“相如引车避匿”(《廉颇蔺相如列传》)、“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原列传》)、“妒媢生患,竟以灭国”(《黥布列传》),等等。至于同义连文的作用,毛运明先生有很好的解说:“同义连文有显义、固义以及调整音节的功能,既能表意准确,便于理解词义,又能使音韵谐婉,富于语言美感。”(《训诂学新编》275页,巴蜀书社20028月第1版)如果“立诛杀曹无伤”中“诛杀”属同义连文,那么,“后面有‘杀’了,所以前面的‘诛’就不能再是‘杀’的意思了”之说岂不是荒谬之极?

至于“刘邦不是鲁莽的人”而是“一个非常精细的人”,此说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第一,“非常精细”的刘邦,理应了解项羽的自高自大,如此,他自然会知道自高自大的项羽不可能使用什么“反间计”。第二,“立诛杀曹无伤”一语,语意的重点在“立”、在“诛杀”,文学大师司马迁于“鸿门宴”后补此一语的目的,是为了显现刘邦的“坚决果断”(人教社高二册《教师教学用书》142页,200411月版),并以此来对比映衬项羽的优柔寡断,而非强调其“精细”或不鲁莽。故此,所谓“他会先审问一下然后再处罚……”云云,亦只能是一种想当然!

两点理由均不能成立,“‘诛’是‘责备’‘谴责’的意思”之说自然也就失去了根基,自不足为信。笔者以为,“立诛杀曹无伤”之“诛杀”乃同义连文甚而已凝固成词,似不必也不能将其拆而解之。请看例句:

①管、蔡、武庚等果率淮夷而反。周公乃奉成王命,兴师东伐,作《大诰》。遂管叔,武庚,放蔡叔。(《鲁周公世家》)

②诸将或言秦王。沛公曰:“始怀王遣我,固以能宽容;且人已服降,又之,不祥。” (《高祖本纪》)

沛公以樊哙、张良故,得解归。归,立曹无伤。(《高祖本纪》)

④葛婴至东城,立襄强为楚王。婴后闻陈王已立,因杀襄强,还报,至陈,陈王诛杀葛婴。(《陈涉世家》)

⑤齐王曰:“闻陈王战败,不知其死生,楚安得不请而立王!”公孙庆曰:“齐不请楚而立王,楚何故请齐而立王?且楚首事,当令于天下。”田儋诛杀公孙庆。(《陈涉世家》)

⑥其治,所诛杀甚多,然取为小治,奸益不胜,直指始出矣。(《酷吏列传》)

以上6例均引自《史记》。①中“诛”“杀”显属互文,②中对同一对象前曰“诛”后言“杀”,自意谓着此二例“诛”“杀”之义完全相同;这便是“诛杀”同义连文的前提之所在。③中“立诛曹无伤”是《鸿门宴》“立诛杀曹无伤”的另一种表述形式,自能表明“诛”即“诛杀”亦即“杀”之义;若按前二文“诛”即“责问、谴责”之说,“立诛曹无伤”又该如何解释?我们总不能违背史实说曹无伤没被杀死吧?④⑤⑥均为“诛杀”连用,其“杀戮”之义亦是明显:④中,葛婴先“立襄强为楚王”,“闻陈王已立”后即“杀襄强”、投靠陈王;如果责问、谴责之义,已明白事实真相的陈王还会杀他吗?⑤中,在田儋(齐王)杀公孙庆之前,二人已有一番争执,故此中亦不可以责问、谴责解之。⑥中说的是一个叫义纵的酷吏,他在施政时虽杀人多多,但也只能取得短时之效,并不能阻止违法事件的越来越多,终于导致了“直指”(由皇上特派查办某一事件的直指使者)官员的出现;故此中“诛杀”亦非旨在强调杀人之前的“责问、谴责”。由此可见,在司马迁的用词习惯中,凡“诛”“杀”互文、异文、连文之时,二者的意义均完全相同;这,当能成为本文观点的有力证据。

还想顺便提及的是,同义连文一开始多是同义词语的组合,结合较为松散,但如果经常这样运用,以至形成一种运用习惯,人们便会将这对同义词语作为一个整体,储存在字典和头脑之中,这时,它便成了一个同义并列式的复合词。具体到“诛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便有连用之例,如“今使人君行逆不修道,诛杀不以理,重赋敛,竭民财,急使令,罢民力” (《管子•正世》);司马迁之后,这种用例仍存,如“不严击断,敢诛杀,岂为衰止哉?”(宋·叶适《兵部尚书赵公墓志铭》);故《汉语大词典》中即设有“诛杀”词条并明确其只有“杀戮”一个义项(缩印本6579页)。不过,由于《史记》之前的例证极为有限,《鸿门宴》中“诛杀”是否已固定成词,或可仍值得讨论,但它属于同义连文却是不争的事实!

最后,还想说两句“题外话”。“同义连文”是古汉语中一种极为常见的语言现象,作为一名教师,如果连这个常识也不知道,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当然,不知道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之后仍自信满满,甚至连辞书也懒得去翻它一下;如此这般,自然是教给了学生错误知识、浪费了他们大好年华仍浑然不觉,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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