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不得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的业绩或奖项
(2013-09-22 14:10:02)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往往会将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取得的业绩或获得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以此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为了维护招投标的正常秩序,给投标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国务院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可作为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的业绩、奖项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即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否则,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该规定并非禁止所有业绩或奖项一律不得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而只是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目的是为了打破地区封锁,而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为的是打破行业垄断,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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