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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8-05-10 16:12:01)
标签:

2018财税54号

所得税抵扣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税收筹划

一次性抵扣

分类: 法律法规
2018-05-10 11:3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张开顺点评:做好税收筹划方案,是时时刻刻学习积累,综合分析,全方位运用税法的结果。重要的是专注的,永远不断的学习,学习,在学习!!!你要是不愿意学习的话,还是交给爱学习的人来做吧,起码保证不做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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