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死人逃逸判缓刑荒唐透顶
(2012-06-22 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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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四川宝马司机酒驾撞死少年并找人顶包 被判缓刑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双流宝马肇事撞死高三学生一案尘埃落定:宝马司机陈建当晚饮酒后持超期的驾驶证驾驶宝马车,将高三男生撞死,并找人顶包。事发后,陈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双流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顶包者游天红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去年12月5日20时许,25岁的陈建在双流县东升镇一餐馆吃饭、饮酒。当晚22时18分许,陈建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宝马越野车回家。当陈建以超过限速5倍的时速在迎春路一段行驶时,与从路口驶出左转弯的小陈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小陈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建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逃逸,并让游天红向公安机关投案作假证明,谎称其是肇事司机。第二天上午,陈建向公安机关投案。
双流县法院审理认为,陈建在驾车过程中,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饮酒后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游天红明知陈建的行为是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也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建在案发逃跑,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过其后,陈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这一行为是自首,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陈建当庭自愿认罪,事发后他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完全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顶包者游天红明知陈建的行为是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也触犯了刑法。
在近年来接连出现严重的醉驾肇事案件后,中国的法律终于开始收紧,一些醉驾肇事者被判了极重的刑罚,连醉驾本身也入了刑法。尽管大多数人仍旧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过轻,但至少承认现在的风向已经变了。所以当本案判决的“缓刑”二字映入眼帘时,人们都被震惊了。这个判决到底是怎么做出来的?
这个判决真能为宝马车主着想
先是在量刑幅度里选了底线,不惜重复计算从轻情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对陈建应该在3——7年之间量刑。量刑到哪个位置要看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的相抵情况。在本案中,醉驾、无证驾驶、超速5倍、找人顶包等都是从重情节;自首、积极赔偿等是从轻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每一项从轻情节都可以相应减少一定的刑期,这些减少的刑期加起来就是最后可以扣去的刑期。
双流法院将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四项内容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的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常见量刑情节”中有这四项。但是其中第七款是这样写的:“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庭自愿认罪和自首都属于认罪态度方面的情节,后者已经包含前者的意思,因此有了自首就不能再拿当庭自愿认罪说事,双流法院则是在自首那里扣了一笔刑期,到当庭自愿认罪这里又扣了一笔,重复计算为犯罪嫌疑人减刑。最后则是减到了量刑幅度的底线。
后是把这个底线硬塞到缓刑范畴,哪怕驴唇不对马嘴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对陈建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从轻是指在某个量刑等级——比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里选更轻的刑期;而减轻是指降低量刑等级,比如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降到“三年以下”。所以陈建虽然被量刑为三年,与“三年以下”这个等级的高点重合,但性质上仍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个等级。
而缓刑是为“三年以下”这个等级的刑期准备的,与陈建的刑期根本不搭界。
而且缓刑的必要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交通肇事逃逸却属于“特别恶劣情节”。
能把陈建的刑期塞到缓刑的范畴里,实在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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