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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肉刑是很普遍存在的,狭义上的肉刑就是指分割掉人体上的某个器官或部分。来看看这些字:劓(割掉鼻子、)刖(砍去脚腿)、刵(割掉耳朵)、膑(挖去膝盖)、宫(去掉生殖器)……看看这些为刑罚而特殊造的字,就知道过去肉刑的厉害。
历史记载比较早且清晰的是周朝“五刑”,就是国家意义上的刑罚制度,因为是甫侯制定的,又被称为“甫刑”,刑五等:墨罚千,劓罚千,膑罚五百,宫罚三百,大辟罚二百。所谓甫刑三千,治乱世用重典。可以看出,过去的肉刑几乎贯穿所有刑罚。
汉文帝时期,太仓令淳于意是个出名的医生,后世尊称仓公。仓公由于人的举报,被连坐罚到长安接受肉刑。仓公在家生气的说,生女不如生男,家有急事没人可用。仓公生了五个闺女,没有男孩,最小的闺女叫缇萦,缇萦于是决定陪父亲到长安。到长安后,缇萦上书汉文帝,“人死不能复生,肉刑除肢后不可再续,人有改过自新之心,却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言外之意是肉刑相当残酷。于是,汉文帝赦免了仓公,并废除了肉刑。这就是著名的孝女故事“缇萦救父”。
汉文帝废除肉刑,在历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虽然在过去封建时代法律随意性很大,但这是第一次明确从国家意义是废除肉刑,进步作用不可磨灭。
汉文帝提出了废除肉刑,但在其后的历史上,肉刑时不时的还被提出来,实际上是整个封建王朝社会,根本不可能彻底废除肉刑。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汉文帝废除了肉刑,汉武帝却把司马迁施于宫刑。试想一下,在过去没有抗生素的年代,肉刑的结果是有几个人能完整的康复,保准不被感染夺取性命。施刑者是国家层面的主观意思,肉刑主观上是不要受刑者的性命,但客观上肉刑的结果却会结束受刑者的性命,在这个意义上肉刑就等于死刑。
汉文帝废除肉刑后,改为打板子, 即所谓笞刑。膑、刖刑改为笞五百,劓刑改为笞三百,结果是,“刑未施完,人已毙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