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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分享:组织领导传销罪刑事辩护的要点

(2019-08-04 08:28:52)
标签:

组织领导传销罪

骗取财物认定

层级

团队计酬

杭州刑事律师

分类: 杭州刑事律师
       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杭州刑事律师郑君认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关于我们:
匡智刑辩团队由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执行主任律师及具有公检法履历的资深刑事律师组成,团队立足刑辩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精研刑辩基本功,致力于新型刑事犯罪疑难问题的研究,涵括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经济犯罪和涉黑涉恶刑事犯罪。团队成立至今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有成功办理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从轻、减轻的案例。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下城法院隔壁,联系人郑君律师:153-7209-8360】
匡智刑辩团队以标准化的刑事办案流程、专业化的团队协作为客户提供高标准且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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