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在嵊州法院就网络平台放贷涉恶套路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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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亲办案例 |
本案于2018年8月由嵊州市公安分局刑事立案侦查,截至昨日近一年时间,于嵊州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本案为网络平台放贷,涉嫌软暴力催讨债务,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部分辩护人对上诉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本案将择日公开宣判。
本案各律师所在地的司法局派人旁听,系嵊州法院2019年为数不多的涉恶刑事案件。
浙江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高法【2019】117号
浙高法【2019】117号
为了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准打击“套路贷”有关犯罪活动,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对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如下:
一、准确界定“套路贷”的构成要素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套路贷”案件通常伴有非法讨债的情形,但不是“套路贷”的构成要素。“套路”多少不影响“套路贷”的认定。没有使用“套路”的,不属于“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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