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办理王某教唆未成年盗窃车内财物判盗窃罪十一个月案例
(2019-04-01 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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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杭州刑事律师 |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桐庐县桐君街道佳佳网吧内教唆未成年人常某某(已判决)外出盗窃,后常某某在桐庐县避风港酒店门口停车场内,以爬车窗方式从被害人戴某号牌为浙A×××××的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将全部赃款交予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分给常某某人民币800元左右,剩余9200余元归个人使用。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退赔被害人戴某。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退赔被害人戴某。
关键词:杭州刑事律师办理王某教唆未成年盗窃车内财物判盗窃罪十一个月案例。
关于我们: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郑君律师(TEL:153-7209-8360)。我们拥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我们只办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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