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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缓刑的对象、条件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适用缓刑的对象和适用缓刑的条件的规定。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犯罪较重,判处的刑罚在四年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放到社会上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判处缓刑。适用缓刑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罪犯的表现,不关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就不能适用缓刑;或者罪犯虽有悔罪表现,但判刑较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用缓刑。实行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二款是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一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二个月,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暂不执行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考察需要时间,时间过短,不足以起到考察的作用。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一年以下、二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
第二款规定了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第三款规定了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本条所说的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法条内容:
第七十四条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
累犯的概念前面已经叙述过,由于累犯主观恶性大,对社会的危害也很大,具有恶习难改或屡教不改的特点,如果不关押将其放在社会上会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本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体现了对累犯从严管理、从严打击的精神。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累犯就没有出路了,累犯可以在狱中好好改造,悔过自新,如果有立功表现,还可以减刑等。
法条内容:
第七十五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是指遵守公安机关向其宣布的有关会客的要求和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