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西湖区法院就刘某某犯以推荐股票名义实施诈骗罪案开庭
(2019-02-27 09: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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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亲办案例 |
杭州刑事律师郑君接受被告人刘某某本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一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西湖区人民法院阅卷,根据律师仔细阅卷案卷材料后辩护律师认为本人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名成立,虽被告人刘某某诈骗金额巨大,但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某入职时间不长,入职后仅是业务员,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关于我们: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153-72098360】,我们专业办理刑事案件,我们团队办案,值得信赖。
附《刑法》诈骗罪的条文:
1.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电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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