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寻衅滋事罪刑事律师成功案例
(2019-02-20 21: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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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杭州刑事律师郑君认为,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就是刑法293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纠集他人和多次,同时应当符合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三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首先,纠集他人,根据浙江省高院的相关规定,纠集他人包含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也包含了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纠集他人的“他人”可以不同,同时寻衅滋事行为的对象也是可以不同,但这要纠集多人实施寻衅滋事就符合第一条。
其次,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
最后,这个寻衅滋事行为应当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我们: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153-7209-8360】.我们专业办理刑事案件,我们对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委托我们,值得信赖。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杭州刑事律师,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