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东阳市~有限公司员工杨某建工意外险之法律意见函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31日下午15时许,杨某在东阳市~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施工过程中,塔吊不慎倒塌,导致杨某当初死亡的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东阳市南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杨某家属与厉福庆(工程承包方)、马某(东阳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本事故经贵公司查勘人员调查,情况属实,属于贵公司理赔范围。
以贵公司提交的材料为真实合法的前提条件下,本律师就贵公司以投保人提交之材料按受益人之指示支付赔偿款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根据2016年8月25日由东阳市公安局南马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贵公司的勘查人员所做笔录,本案受益人为杨某和陶先某。
2、2016年6月8日,由杨某签名并按手印和由他人代写陶某本人按手印确认的授权委托书,虽不符合贵公司应由委托人亲笔签名并按手印之规定,本律师认为陶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综合全案证据,本授权委托书虽存在瑕疵,但具有法律效力。
3、于2016年8月16日,投保人东阳市~有限公司按授权委托书之授权与贵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
综上,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南调(2016)12号)以及于2016年11月14日由东阳市南马镇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按约打款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郑君律师
2016年11月25日
附证据目录:授权委托、人民调解协议书、查勘报告、承诺书、杨某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杨某签订授权委托时的现场照片、陶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证明、死亡证明、人身保险给付申请书、转账支付授权确认书、询问笔录、火化证明由南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
杭州郑律师,律所交通事故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咨询电话:1537209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