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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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表
项目 |
计算标准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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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凭单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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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
有固定收入 |
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
误工时间以医院建议的休息时间为准。如果致残,从定残日的前一天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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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收入 |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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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且不能举证三年平均收入的 |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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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护理人有固定收入 |
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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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无固定收入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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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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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交通费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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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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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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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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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费 |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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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赔偿金 |
小于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伤残等级系数。 |
伤残等级系数:十级伤残为10%,九级伤残20%以此类推,一级伤残100%。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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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其它同上,赔偿年限为[20-(实际年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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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
其它同上,赔偿年限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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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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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赔偿金 |
同残疾赔偿金。 |
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对相关规定有所改变。比如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数人,不管户口如何,赔偿数额应当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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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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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 生活费 |
未成年 |
计算至18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劳动能力确定:一级伤残为无劳动能力,二到四级为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十级为劳动能力减弱依次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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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计算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乘以伤残系数,但并非严格,应考虑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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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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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费用 |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按实际发生费用凭票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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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1.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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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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