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方向投保公司理赔后,保险公司可向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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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2日,黄某驾驶其车在南宁市安吉大道与刘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及其车辆交强险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没有主动办理相关理赔事宜,经刘某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对刘某的车辆定损后,赔付刘某4071元。刘某同意由华安保险公司代为向黄某追偿。黄某认为刘某既然买了保险,且保险公司已赔偿给刘某,华安保险公司不应再要求其进行赔偿,且要赔偿也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赔偿,而不是其本人。由于黄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没有责任反而“买单”的华安保险公司将黄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诉至法院。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车辆的损失应由黄某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作为黄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刘某车辆的损失作出赔偿。在事故发生后,华安保险公司已向刘某赔偿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华安保险公司取得了对黄某的代位求偿权,有权向黄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主张赔偿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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