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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计算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注意事项

(2016-03-16 2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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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杂谈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但在审判实践中,因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上出现偏差,在实务操作中,计算差错的情况时有出现,特别是有多个被扶养人和多个扶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差错更为突出。现实例说明。

    【案例】

    林某是农村居民,与其配偶(尚健在)共同生育3个男孩,长男5岁,次男3岁,小男1岁。林某父亲是国家公职人员,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其母是农村居民,50岁。林某有一个妹妹。2014年9月,林某在广西某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4年广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5206元。当年死者近亲属提起诉讼,其中请求之一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计算为:长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3年×5206元/年÷2人=33839元;次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5年×5206元/年÷2人=39045元;小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年×5206元/年÷2人=44251元;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0年×5206元/年÷2人=52060元。上述各项合计为:169195元。

    【分歧】

    针对该项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被扶养生活费计算正确,应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计算方法错误,应予纠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当有多个扶养义务人和多个被扶养人时,计算被扶养生活费应注意两点:一是有多个扶养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二是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从宏观上来看,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不管有多少个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本案有4个被扶养人,就算按最长的赔偿年限20年来计算,不管有多少个被扶养人,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限额也只是20年×5206元/年=104120元,而本案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169195元,已超过最高额度,因此,从宏观上来看,该请求的计算就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是错误的。

    有多个被扶养人和多个扶养义务人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一定要注意把握上述两个注意点。本案,正确的计算方法应为:17年×5206元/年+3年×5206元/年÷3人=93708元。

    其中,17年×5206元/年,是死者3个小孩和其母亲共4人17年的总的被扶养费生活费,体现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的规定;3年×5206元/年÷3人,是死者母亲17年之外余下3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体现了“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的规定。因为死者母亲有3个扶养义务人,所以应除以3人。这3个扶养义务人是死者和其妹妹,还有死者的父亲。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死者的父亲也是其母亲的法定扶养义务人,而且死者父亲是国家公职人员,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完全有扶养能力。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予纠正。

交通事故计算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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