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标签: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诉状交通是打官司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前一篇: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基本常识
后一篇:交通事故案件诉讼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