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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一年如何计算

(2016-03-12 13:33:27)
标签: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起算点

交通事故诉讼

前言: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司法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显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那依据现场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时效的起算点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应以治疗终结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诉讼时效应当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本案中郭某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且需要后续治疗,又构成残疾,其损失在治疗终结后或者定残后才能确定。


    第二,以治疗终结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可以减少诉累。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计算,那么很多情况下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完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诉讼后再发生的费用还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起诉,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累赘。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饿诉讼时效应当自治疗终结之日或者损失确定之日起算。同时从受害人考虑以治疗终结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如果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者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本案中,郭某于2012年12月住院进行第二次手术,7天后出院,2013年2月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定残,郭某的治疗终结日为2012年12月,从此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王某于2013年4月诉至法院,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后,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力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一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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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杭州交通事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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