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1月17日,秦海辉、阮敏芳二人在桂林火车站路段横穿马路,被蒋旺林驾驶的客车前部撞到,秦、阮二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蒋旺林与秦、阮二人共负事故同等责任。此后,秦海辉的养父秦石生(生于1948年6月27日)将蒋旺林起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办理丧事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
【裁判】:灵川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蒋旺林赔偿原告秦石生因秦海辉死亡造成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办理丧事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五项合计11万余元。由于事故发生时,秦石生尚未满60周岁,且无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因此没有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桂林中院二审认为秦海辉死亡时,秦石生尚有五个月才年满60周岁,但考试到原告秦石生系农村户口,这一年龄段之人已不能从事农村重体力劳动,且原告未婚育,其养子死亡后,后半生无依靠,况且进入审理阶段后已满60周岁,应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判决由被告赔偿秦石生被抚养人生活费48280元。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点评】:对于二审法院支持原告抚养费的处理,笔者认为虽然合情,但在法理上却存在一定的瑕疵,毕竟仅仅把原告接近60周岁、无人抚养这些情节考虑为属于被抚养人范围,理由不够充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并未确认被抚养人包括60周岁以下人员,至今尚为法律盲点。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即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笔者个人认为,综合我国现行国情,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对于无固定工作的城镇人口按男60岁、女55岁的标准确认其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农村人口,按男60岁、女50岁的标准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上述标准者,应依法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认,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确定其享受生活费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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