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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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庭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无证驾驶的张某全额追偿
2014年9月19日16时许,张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义马市某小区东区门口附近,由东向北拐弯时却意外驶向路口西边,撞了在路边推着儿童车站立的李某,造成李某和其在儿童车内的女儿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查,张某的小轿车在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5日。
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义马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
结果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2699.73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护理费及交通费共计2581.78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应当由张某直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本案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张某无驾驶证,但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某的损失。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无证驾驶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将给不特定的人带来严重的风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无证驾驶的情形下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无证驾驶的张某全额追偿。
附:交强险赔偿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