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临时停车场内车辆物品被盗,停车场公司不担责

(2016-03-06 15:33:30)
标签:

车内物品被盗

停车场公司担责

场地租赁费

保管费

前言:目前,机动车车辆越来越多,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车辆增速,尤其在一、二线城市停车压力愈发明显,故为缓解停车难,临时停车场作为应急产物出现在城市中,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牵动着每一位车主,如车主应要求缴纳停车费,但在停车期间车内物品被盗,停车场公司是否应当担责?

案例:张先生每天驾驶一辆私家车上班,因单位院内车辆已饱和,他将车停放在离单位不远的一处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并办理了长期停车证,每月停车管理费100元。一天下班时,张先生发现该车内物品被盗,遂拨打110报警,并与停车场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后应协商不成,张先生委托律师将管理该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内物品被盗的损失。

  法院认为,路边占道停车场只负责为机动车提供租赁场地予以停放,其收取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用而非保管费,因此路边占道停车场无须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

  点评:据法官介绍,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另,杭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临时占道停车场同时负有在显要处标明临时停车场字样,并且向车主发放的收费凭证上需明确标明,所收费用为停车场地租金费的义务。如未履行而致车主有理由相信与停车场形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仍应担责。

临时停车场内车辆物品被盗,停车场公司不担责

扫一扫咨询律师

联系方式: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下城区人民法院旁)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