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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案件的管辖

(2012-01-04 11: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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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

,杭州律师

一审、二审案件的管辖

 一、案件的管辖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静安区、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县十个区县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知产、行政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普通民事、经济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到8000万以下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和裁定; 5、对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案件以及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6、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7、因由本院受理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知产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不服本院行政案件的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3、对辖区基层法院驳回申诉不服的民事、经济再申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由本院受理赔偿案件。

(五)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事、经济、行政、知产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 2、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3、申请执行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4、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六)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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