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行善出了车祸怎么办?
(2011-07-21 22: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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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拼车免费乘车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杂谈 |
案情回放:2011年3月27日,张某应原告赵某父亲的要求,驾车送赵某及其妻子、儿子三人前往火车站,途中与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赵某等人受伤。经慈溪交警部门认定,华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无交警指挥、无交通标志线的路口时,违法不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4天,共花费医疗费13880元。经司法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建议伤后休养时间为3个月,住院期间需要完全护理,营养期为4个月。
因调解不成,赵某将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华某以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元;华某与张某连带赔偿其其余损失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故应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赵某的损失先行赔偿,交强险责任赔付数额外的损失,根据张某与华某在事故中的过失大小,由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张某好意免费让赵某搭车的过程中,且张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重大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至20%。
法官说法:所谓好意拼车,即我们俗称的搭便车行为,是善意助人的行为,应当鼓励。但出了交通事故,车主依法还是要赔偿同乘人损失的。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不少好朋友因此反目成仇,不少做好事的朋友因此成了“冤大头”,不敢再做好事。但是,如果规定好意载人者无需承担责任,则可能导致驾车人放松安全驾驶警惕以
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