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海龟杀人,备胎的怒气,谁买单?

(2017-08-24 11:25:01)
标签:

杂谈

​今天有一则报道很火,说得是海龟薛某追求自己高中同学8年未果,一怒之下将姑娘从19楼房屋扔了下去,当场殒命。

令我震惊的不是新闻本身,而是网友们的评论,应了那句话:人言可畏!

我在想,幸好姑娘死了,不然看到这些留言和评论,大概想死的心也有了。

有人说“死得好”、“干得漂亮”、“婊气十足”、“不喜欢收人家包包礼物干嘛”、“不喜欢还一起去旅游”、“死得不冤”、“耍暧昧,不要脸”、“不作死不会死”、“死得活该”、“女的人品有问题”、“不要脸”、“贪财”……

我把这些人的评论一句话总结为:女的就是绿茶婊,把男的当备胎,不喜欢却不明确拒绝,为的是从男的那里多拿点好处,被杀活该,自作自受!

8年总共送4万元的礼物,其中还包括某连锁咖啡店的会员卡,我且不论这4万元又或者蔻驰、蒂芙尼是否属于贵重的范畴,我就问一个问题:生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吗?那你们告诉我,自己的命值多少钱?给你们多少钱,才可以毫无负罪感地杀了你们?

从进入房间到推下阳台,前后只有1-2分钟,姑娘连挣扎自救的机会都没有,除了暴戾和凶残,我想不到其他内容,你们却在那里高呼“干得漂亮!”能说出这样的话,我觉得你们挫得可悲!

很多人评论说姑娘把男方备胎了8年,实在可恶——我知道你们识数,2009年到现在,的确8年,但你们的逻辑呢?不动脑子么?2009年初中毕业开始追求,高中三年是应该勤学苦练的三年还是应该谈恋爱的三年?人家凭什么不能拒绝?哦,不早恋还有罪过了嗦!

薛某自己承认是他去了美国之后二人联系多起来,是他在美国期间给她买一些包包、鞋子。假设薛某是高中毕业去美国,那就是2012年,满打满算,从他去美国第一天起就算暧昧期,也才5年!报道里说薛某是本科毕业之后去留学,那就是16年去美国,到现在1年,看清楚了1年!

作为认识十几年的同学抑或朋友,你们不能把人家正常的联系就算作暧昧吧?那你们定义的暧昧实在太廉价了,因为每个人可能都有很多个暧昧对象以及备胎!

你们一直愤愤不平的8年备胎,实际也不过1年而已!

8年备胎,所以,该杀,死不足惜,那就是量变引发质变喽。现在看来,暧昧期不过1年而已,你们是不是需要重新立个观点:本质就是婊,管它一年还是八年!

薛某是2017年年初回国,按照他父母的说法,过完春节就不想回美国了,我没记错的话,今年的春节是2月初,案发时间是2017年3月——才合租一个月,就被杀了!

我只想说:幸好之前拒绝且未近距离相处,要是近距离接触,说不定死得更早!

求而不得,即毁之!——这是多么强烈的男权意识。正常人,追求不到,不该换个目标吗?不要和我说这是痴情,所谓的痴情,是“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情深”,而不是“我得不到你,我就要杀了你!”

薛某回到杭州就表白了,姑娘明明拒绝了,好么?

有人肯定不服气:拒绝了,还同意合租?拒绝了还一起出去玩呢?

合租怎么了?合租就是搞暧昧?合租就是吊着薛某?合租就是绿茶婊?合租难道不是基于男方的苦苦哀求?合租难道不可能是出于帮助的目的?一起旅游又怎么了?姑娘把男方当做朋友也好,当做发展对象也好,出去玩玩也不是天大的罪过吗?不排除姑娘只是借此培养感情,但感情不能勉强,培养不了也正常吧?

按照你们的想法,必须言辞拒绝薛某的合租要求、也决不能收薛某的任何东西,更不能一起出去旅游,拒绝之后自此老死不相往来!这才是对的,是吧?这样,薛某再把姑娘推下楼,你们就名正言顺地、义愤填膺地骂薛某人渣了,对吧?——你们能这么想,咋不上天呢?

看报道的内容,姑娘想必不是富贵人家的孩子,身为90后都不是独生子女,家里还有个在读书的弟弟,她也没有从事高大上、收入丰厚的工作,所以,在杭州还要和别人合租过日子。

家庭出身、生活环境、自身年龄以及社会背景可能限定了她的眼界和思路,甚至不能让她正确地处理好物质与人际的关系,她有过错吗?也许有,她的过错就是运气不好,一定是上辈子破坏了宇宙,这辈子没遇见真爱,被一个不喜欢的人纠缠这么久,花样年纪却死在了所谓爱她之人的手里——这都没完,死后还要被无数人指责谩骂!

她必然是运气不好的,父母并没有很好地教育和引导她,以至于她在应该成熟的年纪却还局限于蝇头小利,不够勇敢和大气,不喜欢就让他滚啊!性格合不来就离他远点啊!她的父母,竟然在死后向所谓的媒体提供了生活照,让那么多不坏善意的人对她评头品足!

死者为大,你们懂不懂?虽然彼此陌生,不知道网络对面是人还是狗,但留点口德,又是什么坏事?

我不认可姑娘生前对待感情的态度和行为,然而,这最多是道德上的欠缺,何况,斯人已逝,我们该为花样生命的凋零深表同情。

至于杀人,这是一种受到最严厉法律调整的行为,把这种行为用在一个罪不至死之人的身上,终究是一种罪过。

我知道这篇文章一出,很多人要在下面留言,也许要骂我和那个可怜的、死去的姑娘一路货色,又或者更难听的话——不好意思,让你们失望了!

公道自在人心,不要以为这是虚拟的网络,就可以逃脱良心的制裁。​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