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重建端赖个体责任
(2011-11-24 22: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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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重建端赖个体责任
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本文刊于《羊城晚报》2011年11月20日,发表时有删节,这里是全文。)
二十年前的柏林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接受审判的是几名守卫柏林墙的东德士兵,理由是他们射杀了一个翻墙逃往西德的年轻人,法庭判决卫兵有罪并课以刑罚。
在法庭上,卫兵的律师辩称,被告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因而无罪,但法官则义正词严地说:“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其无辜而射杀,就是有罪的。作为卫兵,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法官还指出:“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法律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
尽管这一判决有着多重意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读,但就道德哲学层面而言,它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伦理义务是个人行为的最高准则,是判断个人行为正当性的最终依据;二是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为自己的任何恶行制造借口。
在很大程度上讲,这是人们和平共处并过有道德意义生活的基本要求。如果生活中没有了道德价值,不仅人类将进入丛林状态,而且人之为人的特质将会消失。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道德的蜕化和败坏都是令人忧虑的事情,因为这将从根本上动摇一个共同体存在和维系的根基。
近日,人们对当下中国的“道德滑坡”现象颇多忧虑。从举国关注的“小悦悦事件”,到医院误把活人当死婴的新闻,再到不断发生的路人扶老被讹事件,无不提醒人们,国人的道德水准似乎江河日下。尽管笼统地说国人道德堕落了恐怕有失公允,但无论如何,人们的焦虑和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因为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是,无数国人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恪守道德准则,或者为了蝇头小利而不惜违反道德义务,规避或者漠视职业伦理和行业操守,甚至连做人的底线伦理也不能守护。
在很大程度上讲,这会使人们陷入一种道德上的“囚徒困境”。由于个体可以通过漠视或者违反道德准则获得好处(至少不会有任何损失),自利的个人并没有(强烈的)动力去恪守道德准则或者履行道德义务,于是就很可能出现“理性的个人-不理性的社会”的局面。也就是说,理性的个人缺乏动力提供“道德”这种公共物品,致使其变得稀缺,进而出现一个道德稀薄的社会。
那么,该如何走出这种困境呢?从制度的层面来讲,社会中的各项制度安排,尤其是法律规则,应当尊重伦理观念,应当与道德准则大体保持一致。法律不应要求人们做违反伦理常情和道德义务的事情,不应支持(严重)背离道德观念的诉求,否则,法律就会成为侵蚀道德的罪魁祸首。比如,路人扶老反被讹诈的事情一再发生,就与南京“彭宇案”和天津“许云鹤案”不无关联。法院怎能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决扶老者承担赔偿责任呢?
当然,尽管法律不应背离道德准则,但也不能轻易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小悦悦事件”发生后,不少人建议在法律上规定对见死不救的惩罚,甚至上升为刑事处罚。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错误的思路。法律和道德既密切相关,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并非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可以转化为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道德义务都可以转化为法律义务。
人们常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尽管这种说法过于简单化,但也并非没有道理。法律上的义务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以做到,都有能力做到,且相对容易找到衡量的标准,而道德上的义务则很难确保所有人都可以或者有能力做到,且很难找到衡量的标准。比如,法律不能规定所有的母亲都必须爱自己的孩子,不仅因为有的母亲可能做不到,而且因为无法在法律上衡量“爱”这种事物。譬如,一个母亲必须做出怎样的行为才算是“爱”自己的孩子呢?
在法律上惩罚见死不救,同样面临无法克服的难题。比如,应否考虑一个见死不救者的救死能力?当一个人目睹有人落水时,不论他是否会游泳,都必须跳水救人吗?退一步,即使他确实会游泳,他如果不确信自己的游泳能力足够高,他还有义务跳水救人吗?如果要考虑一个人挽救他人的“能力”,那么如何衡量或者评估这种能力?众所周知,人们处于危难之际的情形千差万别,法律很难一刀切地规定见死必救的义务,况且这种义务缺乏可操作的衡量标准。无法测度的义务很难在法律上强制执行,而无法执行的法律不会得到遵守。
其实,走出道德囚徒困境的更重要路径是,依赖个体的伦理自觉和自我责任。尽管制度对于伦理重建十分重要,制度会影响个人的行为和选择,但从根本上讲,制度的运作离不开人,优良制度的建立是人的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人不发生改变,制度就很难改变,因为制度并非从天而降,也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其运作必须依赖于人,依赖人的行为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要想改变现在的道德困境和不良制度,每个人都需要改变,需要从自我做起,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要求是自我责任——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制造任何借口。很多人习惯把自己的不负责行为推卸给“体制”,可是任何体制的有效运作都依赖无数个支持者;没有这些以各种方式支持体制的“帮凶”,任何体制都无法存续良久。任何一个秩序井然、道德良好的自由社会,依赖的都是每个个体自觉抵制丑恶、拒绝与恶行同流合污的行为。如果一个人不能做到积极抵制,至少应当做到消极不合作。这是每个个体应当坚守的底线伦理。
尽管每个人都负有走出困境的责任,但职业伦理的践行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重建极为重要。比如,一个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做出不公正的裁决,如果他(她)面临外来的压力,他(她)要么选择辞职,要么选择抗拒,哪怕面临丢掉乌纱甚至杀头的危险。这决不是过分的要求,而是一个以正义为业的法官的职业伦理。法官为不公正裁决所找的任何借口都站不住脚,都是对职业伦理和正义的违反。英国历史上如果不是出现了一批宁可丢命也要跟国王斗争的法官,那里不会成为司法独立和宪政法治的发源地。
当然,公务员、医生、教师等各个行当的从业者都应从践行职业伦理做起,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来,拒绝甚至挑战各种潜规则,拒绝任何不仁不义之举。只有每个人都学会自我负责,才有可能走出伦理困境,才有希望建立一个风尚优良的自由社会。
苏格拉底说,宁可受难,也决不能为恶。这句箴言,值得我们体味和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