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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社保减负”早已列入议事日程,去年3月和6月就已分别下调了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存比例。但是,无论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还是基于我国社保费率高居全球前列的横向比照,更大幅度地启动“社保减负”(尤其是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这两个“五险”中的大头),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关键一环。
“社保减负”之于我国经济诸多正向促进作用,这是毫无疑问的。可是,这显然又带来了无法逃避的两难困境,因为我国当前存在巨大的社保基金缺口,而在社保基金本就存在缺口、且总额已经超过10万亿元之下,社保费率能够做到不提高,就已经很不容易,何况还要进一步下调。
所以,要让“社保减负”有效落地,必须要做结构性考量。之于当下而言,首先,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保法的执法力度,不能让社保基金存在任何的“谋私”空间,必须强力惩戒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冒领养老金的乱象。
其次,在堵住漏洞之余,针对不同省市社保基金的现状,可以因地制宜地进行差别化的“社保减负”。比如,针对一些社保基金缺口不大的省市,可以先行启动“社保减负”,社保费率的下调幅度也可以大一些;再比如,一些省市可能养老保险缺口较大但医疗保险缺口却较小,那么,也完全可以先行启动医疗保险费率的下调,反之亦然。
当然,除上述两方面以外,更为重要的是,破解“社保减负”的两难困境,必须要有财政一盘棋的全局视野。否则,全面启动“社保减负”,则很有可能面临无限制拖延。所谓的财政一盘棋,亦即是说,从全局层面考量,可以考虑基于优化收入分配的前提,通过增加其他方面的财政收入,以便相对压缩当前规模过大的社保基金缺口——只有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全面启动“社保减负”才有可能尽快落地。
必须强调的是,增加其他方面的财政收入以补社保基金之缺口,必须以优化收入分配为前提,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增加其他方面的财政收入,而对为数众多的中低收入人群造成新的负担,也切不可将这种压力传递给中小民企。
在明确这一前提之后,对于当下而言,我们极有必要尽快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通过国企红利上缴比例的上调,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增量资金用于弥补当前的社保资金缺口;此外,我们还可以在设定较高起征点的基础上,尽快推出遗产税以及全面扩容房产税,遗产税的起征点完全可以考虑设定在500万元以上,如此,既可以解社保资金缺口之忧,又可以起到深化收入分配改革之效,全面启动“社保减负”也才具有更为现实的基础。
本文发于《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