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英:司法改革试点步子不妨迈大些
(2014-06-19 1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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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此次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所选择的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和青海6个省市,无论是地域分布的不同、还是经济水平的差异,均极具代表性。而纵观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方向,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则更堪称是突破性的,我们由此可以期待,“司法真正回归司法、行政切实退出司法”的时代,必将会很快到来。
做出这样的判断,并非是过于乐观使然。其实,我国启动结构的司法体制改革,既是时代发展趋势的必然,又是化解新时期多重社会矛盾的必须。
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确实,在过去十年、二十年间,我国司法和行政的交织,是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的:其一,相比于我国众多的人口、地域发展的严重不均衡,其时我国缺乏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这造成相当一批法官和检察官只能由刚出校门年轻人担任,而为数不多的学识、素养和经验较为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又很快会走向司法部门的行政管理岗位;其二,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是经济欠发达的国家,而为了满足行政主导下的经济发展拉动,也很容易导致司法独立性的相对缺失。
但是,在近十多年高校法学专业大规模扩招之后,应该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人才荒”已经没有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每年法学专业应届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生合计已近30万人,而过去相当一部分经过司法系统基层锻炼的专业人才,也面临着上升空间变窄的困境,故而,当下启动结构性的司法体制改革,从人才饱和度和有效循环的角度看,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再论及经济发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我国经济在历经过去30多年的高速发展之后,当下不仅传统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已然难以持续,而且行政投资主导下的基础设施投资空间亦已日趋窄化,故而,在经济发展不再以GDP为核心指标之下,让司法真正回归司法,而不是迁就行政主导下的经济发展拉动,则更是时代发展趋势的必须。
此外,我国近年来贪腐案件所呈现出的集体性、高额度特征,已经让司法与行政交织所带来的巨大隐患日益突显,在司法与行政交织的格局之下,法官、检察官一是很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牵制,从而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办案;二是法官和检察官等同于公务员的待遇、以及上升空间的窄化,也很容易导致一部分意志不坚定的法官和检察官,与贪腐行政官员沦为一丘之貉。
此次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通过将对法官和检察官有别于一般公务员进行管理、对法官和检察官实行省一级的遴选制度、并且提升健全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尤其重要的是,将法官和检察官由省人大提名管理任免,由此,可以从结构上减少行政力量和地方力量对司法系统的牵制和干预,并使法官和检察官对职业追求超越职务追求成为可能。
应该说,此次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方向是闭环的、是互为促进的,所选择六个省市也是具有代表性的。
可是,既然是改革试点,具体参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省市,在具体试点的过程中,在不突破指导方向的前提下,不妨步子迈得更大一些—比如,既然对法官和检察官实行省一级的遴选制度、并将其提名交由省人大管理任免,那么,就可以启动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终身制,在延缓退休年龄基础上,非依法定的原因一律不得免职;再比如,同一序列法院院长的待遇不一定比法官高、同一序列检察院检察长的待遇也不一定比检察官高,因为,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本质上是行政职务,与法院和检察院其他行政和内勤人员一样,是为法官和检察官办案服务的。
司法体制改革任重道远,真诚希望此次参与试点的六个省市,务必要勇于探索、切实推进,以为未来更为全局性的司法体制改革,减少试错成本,并寻出一条可行的改革之路!
本文发于《时代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