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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英:赋予国企监事会真正的权力

(2014-05-06 15:19:52)
标签:

财经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定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后,新一轮国企改革正在加速推进——2月,央企巨头中石化启动销售业务板块的股权改革,3月,绿地集团通过借壳金丰投资成为上海国资系统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的样本……

在肯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大方向之下,新一轮国企改革正在加速推进,这显然值得大为期待,通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模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的能力,而且还可以起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功效。

但是,在对新一轮国企改革充满期待的同时,我们亦应该关注相关配套性制度的优化和升级,尤其是已被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的外派监事会制度——对此,在今年1月16日召开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张毅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建立十五年来,在挑战和探索中不断前进,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肯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同时,张毅同时还表示“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过程中,需要继续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监事会工作,切实维护好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监事会工作”,亦即是说,在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大幕已启之下,我国国企监事会制度应该与时俱进。

应该说,我国国企监事会制度的生成和演变,其大体是与我国国企改革的步伐相呼应的。我国上一轮国企改革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在此之前,我国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国企监事会制度,而在上一轮国企改革启动后,我国先于1998年成立了稽察特派员总署,通过稽察小组的形式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态;尔后又于2000年6月,将国企稽察小组制度演变为更适合现代企业治理的监事会制度,而且在这一制度演变之后,我国监事会制度的整体架构也进一步确定为外派监事会架构。

2003年我国成立国资委后,伴随着国有企业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的新形势和新变化,我国又于2007年对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改革,在2007年前国企监事会一直以事后监督为主,而在2007年国资委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后,我国国企监事会自此具备了过程监督和当事后监督的双重功能,由此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因缺乏过程监督而造成的既成事实损失。

故而,客观而论,我国国企监事会制度的架构和功能演变,其整体是遵循国企改革的监管需求而展开的。但是,以事实观之,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国企监事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亦频频发生“有法不依”、“形同虚设”等乱象。比如:当下仍有争议的百亿巨资收购民企金业集团问题资产的华润电力,其旗下华润电力投资2010年债券募集说明书显示仅有“1名监事”,这显然违反了2005年即已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不得少于3人”的硬性规定;而在国企董事长行政级别往往高于监事会主席的情况下,尽管国企监事会组织架构早已确定为外派监事会架构,但是,事实上仍然存在外派监事在职责履行上走过场、变相等同于内派监事等乱象。

之于当下而言,在国企新一轮深化改革大幕已启之下,我们不仅应强化国企监事会制度的严肃性,对明确违背国企监事会制度和《公司法》涉及监事会规定的国有企业一定要严加追究,而且还应借鉴德国的监事会制度,确保监事会的实质权力大于(起码等同于)董事会,通过再次修订《公司法》,赋予国企监事会代表出资人提名董事会成员、决定董事会成员薪酬的权力,从而形成由出资人任命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提名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提名(或任命)管理层的更为规范的现代企业治理逻辑。

而在新一轮国企改革明确“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大方向之下,我们更应该深入思考原先主要针对单一出资人(国有独资)而设定的外派监事会制度,在以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交叉持股为特征的新型混合所有制模式下,如何才能做到国企监事会制度的与时俱进,从而既能持续发挥其“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提高国资保值升值能力”的功能,又能在监事会层面上给予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会资本应有的监管权利。

监事会制度是我国防范公司内部人控制、尤其是国企管理层贪腐寻租的基石,新一轮国企改革必须将强化和完善监事会制度作为首要前提。而在“混合所有制”已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核心模式、以及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已成大趋势之下,我国国企监事会制度更应与时俱进,尽快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功能定位和权责对应的国企监事会新格局。

本文发于《企业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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