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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英:公共投资亟须真正的硬约束

(2012-03-20 11:33:03)
标签:

财经

公共投资

招标投标法

京沪高铁

    经过为期三个多月的阶段性跟踪审计,3月19日,国家审计署正式出炉关于京沪高铁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方面指出:铁道部和京沪公司按照“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的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征地拆迁、施工组织、工期质量控制和科技创新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线建设任务。

  但同时,也核算出4.9亿元征地拆迁款被地方政府截留;指出其不执行招投标法规的时间规定,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获取时间由不少于5个工作日缩短为13小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从获取到递交时间由不少于7天缩短为24小时;不按规定要求招标,如应正常招标的采取应急招标,不评价投标企业最大履约能力随意指定等。

  京沪高铁招投标的这些乱象,仅是我国公共投资严重缺乏硬约束的典型案例。虽然,《招标投标法》早于2000年1月即已施行,各部委、省市亦随后纷纷建立起政府采购中心平台,对包括公共投资在内的财政支出进行规范运作,但是,时至今日,其硬约束效果仍未充分体现,公共投资的招投标环节依然是腐败不断的温床。

  仅去年7月,全国就发生盐城通榆河桥、杭州钱江三桥引桥、北京怀柔白河桥、福建武夷山公馆大桥等多起桥梁坍塌事故,而其中的多数桥梁建成仅10年左右,仅为建设部规定的桥梁设计使用年限100-120年的十分之一左右。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项目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价差之悬殊,简直是耸人听闻。

  旨在对招投标进行硬约束的《招标投标法》,为何实施13年之久,成效不彰,其主要原因是条文缺乏细化和处罚过于宽松。以该法针对招标人违法的处罚为例,在第五十条中涉及招标人违法的处罚金额,仅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更是仅为单位罚款金额的5%~10%, 而在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中涉及单位违法的处罚金额,亦仅分别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这两条中均没有针对主要责任人的罚款规定。

  在招标人占公共投资项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对其违反《招标投标法》极其轻微的处罚金额,以及对主要责任人缺乏明确的刑事责任追究条款,是造成公共投资招投标乱象不止的主要原因。

  呼吁多年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终于在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对2000年1月出台的《招标投标法》进行了相对的细化和补充。但是,细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件》,我们会发现该条例的违法处罚过于侧重于投标人,而对招标人的处罚,无论是处罚金额,还是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仍没有出现明显严格的规定。

  对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当下不仅应有更为细化的实施细则,而且针对其违法的处罚金额更应大幅提高,可以想象,对于当下动辄高达数千万元,甚至数十亿元的公共投资项目,招标人违规操作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真实的约束力能有几何。更为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对于招标人的主要责任人,不仅应加大其连带罚款比例,更应尽快改变刑事责任追究弹性过大的现状,通过更为细化、且更具可操作性的刑事责任追究,从而有效抑制当下公共投资腐败不断的乱象。

  我国公共投资严重缺乏硬约束,既体现在招投标环节,还体现在预算环节和规划环节。如京沪高铁初步设计概算为2176亿元,但是截至2011年6月底,初步确认实际投资已高达1962.66亿元,如果再算上另行采购动车费用、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以及设计变更、人工和材料价差等情况,则京沪高铁投资最终决算将远远高于当初设计概算。

公共投资亟须真正的硬约束,这不仅因为缺乏硬约束会滋生腐败、造成损失,更因为缺乏硬约束会严重违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本文作为社论发于《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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