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为经营过期食品行为还是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2022-08-19 08:26:10)分类: 法理辨析、观点争鸣 |
【案情简介】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凉菜制作中使用,上述部分食品是凉菜制作的主要材料,部分是辅助材料,但都是直接入口的食品,因当事人是个体经营户,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也未能提供相应的销售菜单记录,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截止目前我局没有接到有关上述涉案行为的投诉、举报。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取得的证据分析,可以认定,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3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
【工作体会】
此类案件中,一般存在争议的问题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本案存在两种观点:
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应该定性经营过期食品行为。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是餐饮服务提供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取得食品经营的许可,餐饮服务经营过程包括粗加工、食品操作等环节,无论是哪个环节出现的保质期食品,都应该是经营行为。所以应该定性为经营过期食品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应该定性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行为。理由是当事人并未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直接销售给顾客,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给顾客的一般都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生产日期也应该是从加工制作完成后计算。所以应该定性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行为。
本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虽然餐饮服务提供者实际向顾客提供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是同一种食品,一个食品的加工原料如果是超过保质期的,那加工完成的食品肯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在《食品安全法》中是个范围很广的违法行为,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有很多,如果法律已经规定这些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因的禁止条款,应该以这些禁止条款的行为定性。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内酯豆腐”虽然不是直接销售给顾客,即便添加其他合格的食品,所加工而成的食品也是不合格的,而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食品的过程不能认定为《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生产”行为。法中规定的“生产”应该是仅指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的行为。且不管适用违反条款哪一条,法律责任是同一条,按照立法逻辑,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应该是指生产环节,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应该是指经营环节,所以法律责任概括为生产、经营的同一罚则。所以本案应该认定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