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7日
(2022-06-27 16:13:51)分类: 司法判例、复议案例 |
消除商标后销售就不侵权了吗?
【导读】
《商标法》规定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同样或类似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毋庸置疑是侵权的,但是,消除他人注册商标后进行修整销售的行为是否同样侵犯商标专用权?本文将对此发表一些意见。
【基本案情】
原告印刷机械厂是涉案商标“银雉”的商标注册人,主要从事印刷机械生产及销售,并将该商标标识和产品技术参数、该厂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在其生产的胶印机上。被告轶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印刷机械的组装、修理和销售,从2001年起,被告多次购买他人使用过的“银雉”牌旧印刷机械,除去机械铭牌,经修理后重新喷涂,以无标识的形式销售给用户。原告认为被告除去其注册商标进行修整销售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轶德公司将他人使用过的“银雉”牌印刷机械购回予以修整,去除商标标识后向他人销售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印刷机械厂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轶德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印刷机械厂“银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支付原告合理开支1.2万元。
【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林娇韵律师认为:法律法规虽未对“在生产销售活动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消除”这一情形是否侵权进行相关规定,但是《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印刷机械厂依法对“银雉”牌商标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并享有禁止他人不适当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其次,注册商标中的商品商标,作为商标权人与商品使用者之间的纽带,只有附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随着商品流通,才能加强商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使商品使用者认知商品生产者及其商品的全部价值,增加商品的市场交易机会,满足商标权人实现其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所以,商品商标与商品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商标权人有权在商品的任何流通环节,要求保护商品商标的完整性,保障其经济利益。
本案中,被告轶德公司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拆除原有商标的行为,显然割断了商标权人和商品使用者的联系,不仅使商品使用者无从知道商品的实际生产者,从而剥夺公众对商品生产者及商品商标认知的权利,还终结了该商品所具有的市场扩张属性,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最终损害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再者,被告先购入他人使用过的“银雉”牌旧印刷机,去除该设备上印有“银雉”商标的铭牌、更换破损部件并重新喷漆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用户。这种行为已不是单纯的修理行为,而是将修整后的“银雉”牌旧印刷机作为轶德公司的产品对外销售的货物交易行为。因此,被告轶德公司在商品交易中擅自将印刷机械厂的“银雉”牌商标消除,是侵犯印刷机械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