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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游天姥吟留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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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案件中的“进销差价率”的计算公式

(2020-02-25 08:32:49)
分类: 法理辨析、观点争鸣


关于涉案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计算公式,虽然前一阵子大家一直讨论,但目前也尚未达成一致,目前主要存在有2种公式的说法:(1)差价除以进价;(2)差价除以销售价,笔者认为2种方法都有一定道理,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之分,但笔者更加倾向使用第一种方法(备注:差价除以进价),因为相对简单好用且直观,主要理由如下:

1、 经营行为与投资行为是一脉相承的,经营行为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特殊的实体产业的投资行为,从当事人和普通人看问题的角度来看投入一定的资金成本后而产生的受益,一般以本金为基数计算,例如好比我100万存入银行,一年后获得本金与利息合计105万,我们普通人计算收益率时一般按照(105-100)÷100=5%来计算,很少按照(105-100)÷105=4.76%来计算,前者更加方便计算并且直观,符合一般人的逻辑。

2、 参考《资本论》:“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第七节中的注释中,有这样一段话。原文如下:“《季刊评论员》说,资本会逃避动乱和纷争,是胆怯的。这当然是真的,却不是全面的真理。像自然据说惧怕真空一样,资本惧怕没有利润或利润过于微小的情况。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会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它们。走私和奴隶贸易就是证据。(邓宁格:《工会与罢工》第36页)”(见《资本论》第一卷,第839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备注:来源百度),按照上述描述,其对利润计算更加偏向以第一种计算方式,因为按照第二种计算方式永远不可能计算出大于100%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种计算方法更符合资本的本性。

但是,笔者同时认为在哄抬价格案件的相关法条中其实本无“进销差价率”的明文表述,因此认定此类违法行为的本质就是要认定过高上涨即要认定提价或涨价的幅度,通俗一点讲就是价格的相比较,但是比较一般有横向和纵向比较等方法,因此笔者认为进销差价率只是众多比较方法中的一种,但绝不是唯一的,因此我们应跳开“进销差价率”的固定思维,不妨可以尝试更为丰富的比较手段,比如可以尝试横向比较,例如同行业其他竞争者的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当事人经营同类、类似商品的平均收益率等,总之,换个思路,也许会豁然开朗。

以上,只是笔者个人的分析思考,如果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作者:施海荣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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