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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填写不规范导致邮件投递失败的后果由寄件人承担

(2019-12-12 09:05:55)
分类: 信息公开、消费维权

裁判要旨

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之所以设置“收件人”“单位名称”“地址”等具体项目,其目的在于确保邮件有效投递,防范投递风险。寄件人应当按照格式要求进行准确、规范填写,因“收件人”“单位名称”等填写不规范,直接导致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投递失败,应当自行承担邮件投递失败的法律后果


裁判文书

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Ljib4So7yuWj1yRqcnbJdU8ZH6v9cohaHJwShaqKE7CNlbucVaJApGpmZdfBVzZo5cfXlvJ5dOgCC0ibXdicgPYWg/640?wx_fmt=gif&tp=webp&wxfrom=5&wx_lazy=1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03行终25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华林天然保健化妆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法定代表人贾振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璋,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国京,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8号。负责人姜金平,乡长。委托代理人张冉,女,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北京华林天然保健化妆品厂(以下简称华林厂)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十八里店乡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行初6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林厂的委托代理人张璋、柴国京,被上诉人十八里店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冉、刘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华林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十八里店乡政府受理华林厂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7日,华林厂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十八里店乡政府邮寄材料。华林厂向一审法院提交的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记载,“收件人”填写为“北京市朝阳区”,“单位名称”填写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地址为“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8号三层办公室”,“寄达城市”填写为“政府信息公开”,“内件品名”填写为“每户补助费发放明细、地图、租赁合同”。华林厂向一审法院提交的EMS官网邮单投递详情截图显示,2018年9月8日20:10的状态为“未妥投,原因:收件人名址有误”,2018年9月10日9:05的状态为“退回,妥投”。华林厂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特快专递邮件再投、改退批条”记载的状态为“改退”,原因为“地址欠详,拒收”。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十八里店乡政府表示,为实质解决本案争议,可以在与华林厂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受理华林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是,华林厂拒绝协商解决涉案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并明确表示,其提起本次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华林厂所承租场地的拆迁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履责之诉,华林厂诉请十八里店乡政府履行的具体职责为依华林厂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本案华林厂以邮寄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十八里店乡政府未履行华林厂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直接原因在于华林厂向十八里店乡政府邮寄的邮件被退回。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林厂是否以适当的方式向十八里店乡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结合华林厂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涉案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的相关记载,“收件人”填写为“北京市朝阳区”,“单位名称”填写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地址为“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8号三层办公室”,“寄达城市”填写为“政府信息公开”,“内件品名”填写为“每户补助费发放明细、地图、租赁合同”。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填写内容混乱,极不规范。结合“特快专递邮件再投、改退批条”记载的状态为“改退”,原因为“地址欠详,拒收”,可以认定,华林厂关于“收件人”、“单位名称”等的填写明显不当,直接导致了该邮件因“地址欠详”被退回。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之所以设置“收件人”、“单位名称”、“地址”等具体项目,其目的在于确保邮件有效投递,防范投递风险。寄件人应当按照格式要求进行准确、规范填写。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国内标准快递详情单填写须知》第一条规定,收件人为法人的,除填写具体的收件人姓名外,还要将收件单位全称填写清楚。本案中,华林厂因“收件人”、“单位名称”等填写不规范,直接导致涉案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投递失败,应当自行承担邮件投递失败的法律后果。因此,华林厂并未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向十八里店乡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此基础上,华林厂请求判决十八里店乡政府受理华林厂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十八里店乡政府在日后的工作中亦应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待收邮件的甄别,综合“收件人”、“单位名称”、“地址”等全部内容判断收件人,以进一步提升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争议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实质解决涉案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十八里店乡政府明确表示可以在与华林厂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受理华林厂所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是,经一审法院多次协调,华林厂均予以拒绝,并明确表示其提起本次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华林厂所承租场地的拆迁问题。华林厂如与相关部门存在拆迁争议,本可以通过更加直接、有效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是,华林厂却以间接、迂回的方式,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又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极端紧张的现状下,华林厂此种以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为手段以达到拆迁目的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华林厂的诉讼请求。华林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华林厂是按照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的十八里店乡政府收取信息公开的地址及电话进行邮寄申请,故十八里店乡政府拒收申请的行为违法。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及证据采纳错误,华林厂已按照快递单据格式将收件单位全称填写清楚。三、华林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十八里店乡政府有签收邮件并向华林厂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综上所述,十八里店乡政府拒收华林厂的申请的行为,侵犯了华林厂的合法权益,故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华林厂一审的诉讼请求。十八里店乡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华林厂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2.《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书》,证据1、2证明华林厂承租场地处于拆迁范围内,华林厂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EMS邮寄单,证据3、4证明2018年9月7日,华林厂向十八里店乡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EMS邮件退件单,6.EMS官网邮单投递详情截图,证据5、6证明2018年9月10日十八里店乡政府以名址有误为由拒收退回了华林厂的邮件。7.《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7年)》,证明《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7年)》中明确十八里店乡政府收取信息公开申请的地址为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8号乡政府三层办公室。8.挂号信封,证明十八里店乡政府曾邮寄给华林厂的信封上明确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8号,联系电话为6747****。十八里店乡政府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确认:华林厂提交的证据符合关于证据的形式要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均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予以确认。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为华林厂申请十八里店乡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履责之诉,华林厂主张其已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十八里店乡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十八里店乡政府否认收到该申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华林厂是否向十八里店乡政府有效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有证据表明,华林厂寄递的邮件被退回,其中“特快专递邮件再投、退改批条”上显示的内容为“改退”,原因记载为“地址欠详拒收”,EMS官网邮单投递详情截图显示:2018年9月8日的状态为“未妥投,原因:收件人名址有误”,2018年9月10日的状态为“退回,妥投”。从华林厂提交的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的记载看,华林厂并未在快递单中载明的“收件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栏目中填写相对应的内容,其填写不规范有可能导致投递失败,现涉案邮件被退回,实际发生了投递失败的后果,该后果应系华林厂填写不规范所致,故该后果应由华林厂自行承担。由于华林厂并未向十八里店乡政府有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其有关要求判决十八里店乡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判决方式驳回华林厂的诉讼请求,其处理结果并未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对该结果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华林天然保健化妆品厂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志刚审 判 员 张 慧审 判 员 胡兰芳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孙森森法官助理 王 菲书 记 员 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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