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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茶中添加食糖,如何定性处理?

(2019-06-04 08:32:27)
分类: 法理辨析、观点争鸣

近日,笔者在读到一篇关于“茶叶掺糖”行为的定性处理的文章,全文内容如下: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其中绿茶基本生产流程 鲜叶-杀青-揉捻-干燥-绿茶,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茶叶标准要求。

白糖作为日常的一种食品,在茶叶生产加工过程中,作为“原料”被违法添加在揉捻机中,目的是使茶叶在揉捻过程中条形好看,更容易成形,使销售渠道更好,但根据茶叶生产细则及绿茶相关标准,生产过程是不允许添加白糖等杂物的,且添加白糖会无形中增加茶叶的重量,有欺诈之嫌,并且不宜于茶叶保存,对茶叶口感有影响。

下面,笔者对于这类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做一分析: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人大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作出的三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一、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份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欺骗行为。

这类行为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动机一般是故意的;2.该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的成份和含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致使产品质量降低甚至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3.该行为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掺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法律责任等同性,若对茶叶掺糖行为以《食品安全法》中违反34条第6项掺杂的规定,124条处罚,其中124条第4项中与掺杂所并列的违法行为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可以看出茶叶中掺糖所导致的违法行为后果不能等同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所造成食物本质变化的后果。茶叶掺糖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白糖非添加剂而是普通食品。因此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茶叶掺糖行为进行处罚更加准确适用,也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作者认为:

一、添加白糖的茶叶不宜于茶叶的保存,对茶叶口感有影响。生产企业在绿茶加工过程中添加食糖的目的有二:一是利于茶叶成形,有好的卖相;二是添加食糖增加重量,利益最大化。

二、“含糖”的茶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三、绿茶生产企业在加工茶叶的过程中“掺糖”的行为,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予以定性,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违法企业予以处罚。其理由在于“含糖”的茶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不同意见:

一、既然添加白糖不利于茶叶的保存,不利于茶叶的口感(口感可是决定茶叶价格的关键),生产企业还要在茶叶中添加白糖就有些讲不通了!除非这个企业老板脑袋有问题,要不就没法解释!“增加重量”之说纯属作者主观臆断。绿茶中添加食糖的确会使茶叶的重量增加,但生产企业在加工茶叶的过程中,不可能添加过多的食糖,过多的食糖,会使茶叶甜味重,变成甜点了(不利于口感),茶叶的价格因之会严重缩水,甚至根本就卖不出去。另外如果在茶叶中添加过多的食糖会使茶叶因之容易受潮(不利于保存),必然缩短销售期限,添加食糖的老板们会因之亏大了。

二、“含糖”的茶叶真的就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吗?

按照常识,绿茶是不含糖的食品,如果一名糖尿病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饮用了含“糖”的茶叶,会不会有危害呢?“掺糖”茶叶标签上是否标称添加了“白糖”呢,涉案企业绝对不会犯傻在标签上标示其添加有白糖吧!现行的绿茶国标为推荐标准(GB/T14456.1),作者在其文中没有告知读者“掺糖茶叶”产品执行什么标准,是企业标准还是GB/T14456.1?即使该企业制定了企业标准,GB/T14456.14.1.3所规定的内容(GB/T14456.14.1.3标准要求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企业标准不可能逾越,否则其制定的企业标准不可能获得通过。也就是说,绿茶中是禁止添加白糖的。

 

三、“茶叶掺糖”适用《食品安全法》定性处理。

1.“掺糖茶叶”产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GB7718标准要求标明全部配料,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五)产品标准代号;GB 77182.3对“配料”进行了定义: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掺糖茶叶”产品经检测不符合其执行标准,也就其向消费者承诺的品质不符,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综上,“茶叶掺糖”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符合“特殊法优于普通法”、“过罚相当”之原则。

针对“茶叶掺糖”行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亦有指导意见,也就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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