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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掺糖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

(2019-05-20 10:42:53)
分类: 法理辨析、观点争鸣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其中绿茶基本生产流程 鲜叶-杀青-揉捻-干燥-绿茶,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茶叶标准要求。

白糖作为日常的一种食品,在茶叶生产加工过程中,作为“原料”被违法添加在揉捻机中,目的是使茶叶在揉捻过程中条形好看,更容易成形,使销售渠道更好,但根据茶叶生产细则及绿茶相关标准,生产过程是不允许添加白糖等杂物的,且添加白糖会无形中增加茶叶的重量,有欺诈之嫌,并且不宜于茶叶保存,对茶叶口感有影响。

下面,笔者对于这类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做一分析: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人大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作出的三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一、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份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欺骗行为。

 

这类行为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动机一般是故意的;2.该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的成份和含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致使产品质量降低甚至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3.该行为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掺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法律责任等同性,若对茶叶掺糖行为以《食品安全法》中违反34条第6项掺杂的规定,124条处罚,其中124条第4项中与掺杂所并列的违法行为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可以看出茶叶中掺糖所导致的违法行为后果不能等同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所造成食物本质变化的后果。茶叶掺糖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白糖非添加剂而是普通食品。因此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茶叶掺糖行为进行处罚更加准确适用,也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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