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种地理标志的对比
(2018-08-29 11:38:42)分类: 企业市场、知产广告 |
(本文原创作者为承德市市场监管局商标科李向民 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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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 |
地理标志产品(旧称原产地标记) |
农产品地理标志 |
定义 |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
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
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
立法依据 |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员标志管理办法》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
《农业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表现形式 |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一部分,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以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 |
经注册登记为地理标志产品,并接受监督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 |
实行登记制度,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质和特色。 |
管理部门 |
商标局 |
国家质检总局 |
农业部 |
申请人 |
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
提交材料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
初审机关 |
商标局(与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无关)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
是否评审 |
不需要 |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
质量监督管理和把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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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
使用规则 |
主要是商标所有人的职责: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专用标识应予地理标志商标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
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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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 |
长期有效 |
长期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