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答辩技巧——三个万能答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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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器一
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所以我们在答辩时,最先可以使用的万能答辩理由就是——行为不可诉。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不做深奥晦涩的理论探讨,也不做各种稀奇古怪的个案研究,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回炉。干货君只从实操层面,先带领大家把法条重新撸一遍,再为大家总结一些常见的不可诉行为,剩下的还有什么可说的,找一条靠谱的,死皮赖脸地往上靠吧......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
(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不可诉行为
1-----
2-----履行信访职责行为
3----- 执行复议决定、法院判决行为
4-----保护政治权利行为
5----- 履行调解职责行为
6----- 作为民事主体履行义务行为
7----- 订立行政协议行为
8-----
9----- 过程性行为
10----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
11---- 重复处理行为
12---- 层级监督行为
神器二
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神器三
超过诉讼或复议期限
期限问题比较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如能从时效上一招制敌,确实简单便捷高效,但是对于未告知诉权的时效认定,法院目前比较倾向于申请人一方,大家在使用中注意规避风险。关于行政复议时效,干货君已经写过两篇文章,同学们可以自行复习: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干货君为您总结了以下几点: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六条